本帖最後由 r3305li 於 2009-7-16 20:40 編輯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 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必需遭恐嚇之人心生畏懼成才立該罪)。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如: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罪論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