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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草圃放捕獸夾 夾傷鄰狗判罰

自家草圃放捕獸夾 夾傷鄰狗判罰[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libertytimes//SIG=111deev6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url] 更新日期:2011/07/29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苗栗縣竹南鎮的林姓民眾在自家的草圃上設置捕獸夾來捉老鼠,但老鼠沒捉到,反而夾住鄰居飼養的牧羊犬,被縣府處以1萬5000元罰鍰,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動物保護法已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夾,林某放置捕獸夾並夾到牧羊犬,已經違反法律,因而駁回其訴訟。

判決書指出,林姓民眾是在去年12月間,於住家前方的草圃上放置捕獸夾要捕捉老鼠,但卻夾住黃姓鄰居飼養的牧羊犬,鄰居不滿並向縣府檢舉,苗栗縣政府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對林某處以1萬5000元罰鍰。

對於縣府的處罰,林某不服而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林某指出,其家族已在當地居住上百年之久,而這片草圃原為其家族所耕種的農地,為減少鼠患維護農作物生產,從他的曾祖父開始,都是使用捕鼠夾捕捉老鼠。

林某更表示,這片草圃是他個人所有,而黃姓鄰居疏於管理、照顧所飼養的牧羊犬因四處遊蕩而受傷,苗栗縣府不去追究鄰居未善盡飼主管理責任,反而處罰他,這根本是本末倒置。

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夾。而林某雖是在自家土地上放置獸夾,卻夾傷了鄰居飼養的牧羊犬,這已經違反法律,因此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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