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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經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土地,必要時,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交由主管
機關管理。
未經徵收或撥用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應
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在公告之前,其使用、收
益方法有害野生動物保育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或停止。但遇有國家重
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
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主管機關應給予補償。



第 12 條


為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
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
,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進行前項調查遇設有圍障之土地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時,主管機關應事先
通知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
方式為之。
調查機關或保育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為進行第一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
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核定之。
進行前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經許可從事第八條第二項開發利用行為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時,主管
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
前項開發利用行為未經許可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緊急處
理,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 14 條


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
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15 條


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
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



第 16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
、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
、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第 17 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
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
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 18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
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
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 20 條


進入第十七條劃定區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者,應
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登記,隨身攜帶許可證,以備查驗。離開時,應向
受託管理機關、團體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繳納費用。
前項費用收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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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二、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
    野生動物。
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
    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
    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七、棲息環境:係指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八、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
    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
    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
一○、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一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
      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一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
      之行為。
一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
      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
一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



第 4 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
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二。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
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
、宣揚等事項。



第 7 條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
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 8 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
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
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
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
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
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
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
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第一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
更時,亦同。



第 9 條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
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
破壞者,並應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逾期未補提補救
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機關得以當事人之費用為必要之處理。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
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
執行。
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
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
可後,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
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
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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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1# 興鳥園


    我只是小小資淺後輩…沒見過什麼大風大浪…
    所以…謝謝先拜們有跳出來提點…有什麼更新消息…
    拜託前輩大大們幫我更新資訊一下…有鳥友有更新資
    訊也歡迎大家提出彼此交流一下囉!!
    大家團結~知識是力量~是吧…^^…大家平安發財喜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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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我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我沒有看到多加的那二十個字耶…@@…眼睛太大顆了…反正…
就等前輩們所說等七月管理細則規定出來再說好了!!

下面我把查到的條文貼出來…鳥友們大家參考參考…重點是…養鳥雖然是興趣,但還是要提醒
大家要注意一下官方說法…畢竟我覺得現在政府超級缺錢的…

各位大大們若有再更新的資訊,也別忘了貼出來大家互相分享提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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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條加了近二十個字。。裏面有一句:個人飼者有要繁殖者'須事前申請繁殖 許可“未來幼幼才會有來源依據證明; ...
天地鳥禽 發表於 2013-1-17 19:22
先拜出來講話了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一段347號   0922-297-301  (04)82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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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條加了近二十個字。。裏面有一句:個人飼者有要繁殖者'須事前申請繁殖 許可“未來幼幼才會有來源依據證明;;;怕死又想合法!小錢不想花又怕麻煩的人;;;不養就省事了。。。
等7月管理細則規定、出來再論了!!!反共天塌下來也不會死你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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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ndylee0912 於 2013-1-17 18:47 編輯

回復 28# ohzisan


    嗯嗯~其實…也沒什麼反對的理由啦…反正…就大家小心就好~^^~
    發這篇文的用意也不是要害大家恐慌…其實是我沒看清楚「以營利為目的」這
    幾個字…條文是針對買賣有營利的行為者作規範的!!

    以後就像一般買東西一樣,記得索取發票…所以網路上買鳥也是會記得跟賣家拿
    鳥寶的來源證明…可能會有點像產銷履歷醬子…這樣也好不是嗎…

    而且也會降低買到病鳥的機會…就不用擔心會買到嚴重帶病的鳥寶了!!
    對養寵物的人應該也是多一份保障…
    國內消費而言…消費者有商家背書…商家有繁殖場背書…繁殖場則有政府作防疫把關…
    其實轉念想想…或許對鳥市也是個轉機…

    只是新年新政策,大家也不用恐慌…討論一下而已…^^…
    也是跟大家分享一下昨天看到的新消息而已…無論是買家還是賣家…多看多好~
    總是小心總是駛的萬年船囉!

    凡事都有消極面與積極面…取決於看事的人而已!

    接下來就看政府怎麼作囉…小小市民…只能淡定…看政策定向然後遵守醬子而已!
    政策的定向,不是我們能夠決定的…@@…因為我們只是小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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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7# andylee0912


    政府不論制定任何政策都會有人反對.不必太在意將來要如何.此後買賣鳥類一定要索取來源證明.論壇大家也不必噤若寒蟬.沒有那麼恐怖啦!還有現在大家熟悉的. .鳥店..有幾家有執照?鳥友住在哪?不養鳥.他大都還住原地.鳥店不做.他大多離開原地.不知去向.真正比較沒有疑慮的就是...進口貿易商..大家有辦法靠近買鳥的有谁啊!........哈哈..還是養鳥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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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4# ohzisan


    對於高價鳥來說,辦一張許可證的確很划算…
    但於於一隻幾百元的鳥來說…
    玩票性質的玩家就變得不能在網路上交易了!

    坦白說…論壇上都是玩家或養興趣的…都是家中自產鳥交
    流來交流去換血緣再出來的後代…大部分不是進口鳥或者
    是進口鳥第N代的血緣…如何提供鳥類來源證明??
    別說買到問題鳥賣家跑到不見人影的問題層出不窮…

    大家想想吧…若我是買A的鳥…然後A是向B購買的…然後B是買C的種鳥回家
    繁殖的…然後C是自家手養鳥長大後販賣的…然後C的來源是D…然後D以前…………
    所謂的來源證明…是不是清查鳥類的十八代祖宗??可是論壇上所有鳥友家
    裡面的鳥…我相信有一半以上是走上面的模式…

    …大大想想…自家繁殖買賣者,有可能去提供以上資料嗎?或者是…找得到以上
    資料來提供嗎?

    再者…一旦登記為繁殖場…即要配合政府作防疫檢疫…日後若禽流感有什麼風吹
    草動…一定從登記在案的開始清查…台灣印象中應該不是狂犬病疫區…但卻是禽
    流感疫區…別說禽流感了…就說進口來的鸚鵡有可能帶病…就之前論壇上討論得
    很熱烈的什麼變種鴿痘病毒…是不知道政府會用什麼尺度來檢疫…但一旦驗出全
    場有一隻有問題的…若政府到時候說為了防堵疫情…所以要作全場撲殺的動作…
    就像發現禽流感的養雞場要作全場撲殺…發現有病的養鳥場也要作全場撲殺....
    這些繁殖場的繁殖鳥可不是肉雞的價格阿…我想…嗯…很多鳥場要自求多福了!

    再者,自家當寵物的很多才養個二三對…這樣去辦什麼營業登記…大大覺得划算嗎?

    不過…退一步想想…其實也有好處啦…因為這樣防堵下去…台灣病鳥應該會少很多…
    所以搞不好未來流通市面上的鳥寶寶都是很健康的…也會少很多鳥友買到病鳥…
    雖然這個改革的陣痛期會蠻長的…而且對某些人會蠻痛的…呵呵…但是接下來大
    家買到的鳥可能會是比較健康沒有帶病的…對養寵物的人來說總也是個福音!

    所以…大家就向合法有登記有繳稅的業者購買好了…以後自家繁殖的…就儘量用
   「送養」的…也造福鳥友好了…儘量不要以營利為目的…或者是不要拿到網路平台上交易…
    跟貓狗一樣,大家來鼓吹「以認養代替購買」…然後有品系的再向合法業者購買…
    政府也有抽到稅…鳥友日後可能會多花一點錢買鳥…但可能比較健康…
    中間的自家繁殖者應該會少很多…然後也會慢慢有「送養」的人出現…
    想要便宜的可以用「領養」的…想要品系的可以買貴的…

    我猜啦…或許這個是未來的走勢!!反正…最近大家都要小心囉!願大家都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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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ndylee0912 於 2013-1-17 15:11 編輯

回復 23# opq6988


    這樣說好了…以後鳥搞不好會漲價了…
    聽說soe會是重點清查對象…因為是有最多一級鳥種在交流的論壇…
    被清查之後…大部分的人都不能買賣了…
    市場上量就減少…那價格就會上去了…
    搞不好對業者來說他們樂觀其成呢!

    只是自家繁殖者就比較倒霉…@@…
    可是以後就沒有比較健康的鳥友的鳥可以買賣了…

    大家就去鳥店買吧…環境與健康…就大家保重了!!

    這個政府令人無言…但站在保護動物的立場…似乎也沒有理由反對…

    一般自宅繁殖~申請營利登記很麻煩…所以這是打散戶政策…

    重點就是政府要收錢就是了…所以之後我家有幼鳥…我就用送養的好了…
    用「送養」的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因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然後跟貓狗一樣,鼓吹以「認養代替購買」…

    我想是這個法案修正的最主要精神吧!!叫大家用「認養」的…或者是跟
    合法(有交稅)的業者花高價買…中間自家繁殖沒交稅的…統統給我消失…
    打著公平正義保護動物的大旗及防堵禽流感疫情及保育鳥類安全的口號…
    我想政府是這個意思!!
    所以…有在網路上買賣的鳥友們…大家請提高警覺了…願所有人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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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2# 鸚量


    買賣貓狗許可證和買賣鳥類許可證…搞不好不一樣哩…@@…
    因為鳥類還有禽流感等的問題…而貓狗目前台灣應該還不是狂犬病
    疫區…所以聽前輩們說…鳥類的申請會更嚴苛…
    而且若疫情有什麼風吹草動…一定會先從有登記有資料的開始清楚…

    這個條文前題是以「營利為目的」才需擔心…
    不要買賣應該就沒什麼問題了吧!!@@

    接下來不知道會不會跟貓狗一樣「以認養代替購買」??

    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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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一張買賣許可證是要多少錢,
應該不是重點吧。

如果原本就是『人工飼養族群』,
或者是有CITES許可證,
甚或合法進口所產的第二代,
不用怕修法的影響,
會有影響的是來路不明的鳥而已。
新部落格網址:
http://ohzisan.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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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andylee0912


   我看政府 是在缺$用吧? 辦1張 買賣貓狗許可證 就要好幾千  哀~ 以前呢就不用 什麼 ...
鸚量 發表於 2013-1-17 02:36

+1--苦阿苦阿--苦到錢都花不下去買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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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ndylee0912


   我看政府 是在缺$用吧? 辦1張 買賣貓狗許可證 就要好幾千  哀~ 以前呢就不用 什麼許可證 哀 永遠只想錢錢錢 都不知道活老百姓有多痛苦 也要生活
真是...........
簽名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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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arvin


    大大真淡定…呵呵…
    我看也只能先靜觀其變了!!@@
    大家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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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4# vetbruce

唉~~無言~~~
不過大家都說靜觀其變…

那就…只能靜觀其變囉~~~@@~~~~

然後自求多福!!

現在開始…低調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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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彩紅迷


    沒錯沒錯~~~這是個令人無言的政府~~~~
    專門拿大砲打小鳥~@@~拿弓箭射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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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嚴選


    我不擔心死一片人…因為人太厲害了…但如果以狹義搞下去…會死一片鳥…
    就地合法我樂觀其成…但是我怕搞這麼一堆…有良心的會抓到寵物店賣賣換錢…
    比較怕麻煩的…就直接鳥籠一開…放了…唉…之前流浪狗的事件我可是全程每篇
    文都沒放過…@@…後來也是不了了之!!

    對了…大大…那請教一下…家中生鳥寶寶的話…在網路上送養…有沒有關係??
    不能賣我能用送的吧??不然我也不知道要給什麼合法的鳥店收購!家裡附近只
    有一般鳥店…@@…而且也從來沒有交鳥給鳥店過…完全不知道要怎麼開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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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wdbetnl


    嗯嗯~唉~這個政府…我無言了…@@…
    該搞的不去搞好…經濟也不弄好…薪資、健保問題一堆…
    再來弄個勞保破產…害一堆人跑去一次領…過陣子又說不會破產了…
    那之前被騙去一次領的真的是欲哭無淚~~~~

    再來…健保那個補充保費…這是什麼東東…
    流浪狗的問題也一堆…安樂死議題…目前處理到哪邊去了?
    說好的動物警察勒?動保法的法案才是該處理的…又都丟一邊…

    殺人放火的、肥貓失職的、貪污舞弊的…所有的問題…只有小老百姓才看得見…
    高官眼睛都瞎了??真是…正事不作…弄什麼鳥毛…@@…

    不會說了…再都爛都作惡夢了…大大晚安~~對這個政府無言了…
    真的是心死到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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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wssc


    嗯嗯~沒看到~~~我會仔細把文章重新看看!!
    光看新聞標題我細胞就死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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