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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鳥養成龜縮乾脆不要養,政府只會打蒼蠅不去打老虎哪會在意小老百姓痛苦
新聞頭條不都是那些有頭有臉大咖
螞屁聞話鹽重,自己都不知臉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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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是保育類還撲殺!這法令還真矛盾?
如果有人蛇集團偷渡人口來此被查獲,
那查獲的人口要不要也被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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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抓鳥要記得合法證書....
不然要養再偏僻的地方
jasmine 發表於 2013-11-25 20:18



    買鳥一定要取得合法證明.否則寧可不養!至於養貴重鸚鵡.一定要養在生活周遭.否則也寧可不養.因為合法養鳥政府不抓.但卻敵不過宵小來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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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hzisan.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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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抓鳥要記得合法證書....
不然要養再偏僻的地方
鳥世界~鳥人生~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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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4# ohzisan


    阿伯~~~現在結婚證書也不夠力了~~~還要加上婚前契約~~~~~~
~~~歡迎同好交流~~~
~~~小弟研究小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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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9# 鐵館企業社


    多謝大大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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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0# 鐵館企業社


   多謝~~了解了~~~~~感謝大大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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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鐵館企業社


   帽科一即保育類........@@  和尚再別國不是害鳥嗎?  怎也算二級保育到阿  = =  那 ...
0912743411 發表於 2013-11-24 00:14



   

http://www.soe-parrot.com/viewthread.php?tid=282669&extra=page%3D1&page=2 這裡有在討論.
有位大哥有發表過.  二級的就不用太擔心了..應該是這意思吧..?

    引用大哥的話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6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  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否為『野生』動物 ,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92號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以管理野生之動物為原則,人工飼養繁殖者為例外。有關野生動物之人工飼養、繁殖個體,若特別有保育必要者,須經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後,始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換言之,人工飼養、繁殖之動物,如其物種非屬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以,依前揭判例意旨,倘被告所購買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屬該法第55條公告所列者,而檢察官認被告違反第40條第2 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即應提出證據證明該保育類動物屬於「野生」之動物,否則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所以沒資料也不用擔心,因為舉證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沒辦法證明手中的鳥是人工次代,政府也沒辦法證明該鳥是走私或野生動物,所以不會有罪,只是要走幾趟法院,浪費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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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勒~才剛買了一對......(名字不能說了)....也就是說也不能分享照片了..(會變成證據了)
這樣養鸚鵡還得提心 ...
cp012max 發表於 2013-11-24 16:56



   
http://www.soe-parrot.com/viewthread.php?tid=282669&extra=page%3D1&page=2 這裡有在討論.
有位大哥有發表過.  二級的就不用太擔心了..應該是這意思吧..?

    引用大哥的話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6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  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否為『野生』動物 ,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92號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以管理野生之動物為原則,人工飼養繁殖者為例外。有關野生動物之人工飼養、繁殖個體,若特別有保育必要者,須經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後,始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換言之,人工飼養、繁殖之動物,如其物種非屬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以,依前揭判例意旨,倘被告所購買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屬該法第55條公告所列者,而檢察官認被告違反第40條第2 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即應提出證據證明該保育類動物屬於「野生」之動物,否則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所以沒資料也不用擔心,因為舉證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沒辦法證明手中的鳥是人工次代,政府也沒辦法證明該鳥是走私或野生動物,所以不會有罪,只是要走幾趟法院,浪費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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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5# opq6988
http://www.soe-parrot.com/viewthread.php?tid=282669&extra=page%3D1&page=2 這裡有在討論.
有位大哥有發表過.  二級的就不用太担心了..應該是這意思吧..?

    引用大哥的話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6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  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否為『野生』動物 ,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92號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以管理野生之動物為原則,人工飼養繁殖者為例外。有關野生動物之人工飼養、繁殖個體,若特別有保育必要者,須經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後,始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換言之,人工飼養、繁殖之動物,如其物種非屬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以,依前揭判例意旨,倘被告所購買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屬該法第55條公告所列者,而檢察官認被告違反第40條第2 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即應提出證據證明該保育類動物屬於「野生」之動物,否則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所以沒資料也不用擔心,因為舉證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沒辦法證明手中的鳥是人工次代,政府也沒辦法證明該鳥是走私或野生動物,所以不會有罪,只是要走幾趟法院,浪費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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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qoo123566168


    +1    - =="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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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勒~才剛買了一對......(名字不能說了)....也就是說也不能分享照片了..(會變成證據了)
這樣養鸚鵡還得提心吊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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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opq6988 於 2013-11-24 10:47 編輯

我覺得如果不是擾民被檢舉--那麼就是得罪*小人*被挾怨報復機率高  --我想今後--不只養保育的得低調--養鸚鵡可能也得低調再低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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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證就不會有事呀..人沒事.鳥也沒事..

網上不是有個大金黃的就有合法證書..所以他不怕~~

還不 ...
鐵館企業社 發表於 2013-11-23 21:21



    養鳥依法一定要有合法證件.就像男女相愛.結婚.也一定要有合法證明.否則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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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8# 小牛


    我比較感覺是有心人士................想拉低價位!!!!!
嘴巴長在你身上.....愛喇叭愛吹牛都隨你!!!
知識是靠學習的,虎爛是學不到東西的!
多學多問少亂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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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5# 16881688


    不一定要保育阿!!!!!有心人  想搞你  只要他有辦法..........就很簡單了   散佈謠言  說你的有問題等等!!!!
嘴巴長在你身上.....愛喇叭愛吹牛都隨你!!!
知識是靠學習的,虎爛是學不到東西的!
多學多問少亂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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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0# 鐵館企業社


   帽科一即保育類........@@  和尚再別國不是害鳥嗎?  怎也算二級保育到阿  = =  那真的沒鳥可以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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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鐵館企業社
sasafu 發表於 2013-11-23 22:43



    感謝!!   我腦子清楚時再來好好看給它懂...

http://www.soe-parrot.com/viewthread.php?tid=233072&extra=&page=1


之前那大金黃大哥有發表過文..

大家可再去看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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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倒  以後賣鳥要通關密碼,  不管  交換  或 買賣.  反正擁有就是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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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鐵館企業社


    這你要問那個小朋友了........誰知道他用何種理由亂檢舉!!!
反正環保署的來   要 ...
qk109209 發表於 2013-11-23 22:45


我想 .. 這些公家執法單位 ... 是藉 (保育類鸚鵡 非法販售)之名 ..      年底了 要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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