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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類文章] 振興鳥市先從誠實交易開始....

本帖最後由 naluwan 於 2013-3-11 18:32 編輯

SOE真的是很讚的平台,尤其是對交易的陷阱與詐騙作了一些教育與預防措施(例如=網路防詐= ~實戰篇~與鳥友歷史糾紛檔案),這真是造福鳥友的善舉,身為台灣鳥友,我以有SOE這樣的優秀的論壇管理者為傲,你們是台灣之光!!好了,馬屁拍完了,該談正事了!!!

以下僅是個人不成熟的看法,提出來拋磚引玉,如果各位大大覺得幼稚,那就讓他沉了吧....如果覺得可行也請集思廣益讓他更加完善.....感謝....

前言:
鳥市詐欺層出不窮,荀子曰人性本惡,沒錯,在利益面前大家都變小了~眼界變小了、人格變便宜了,這就是人性,我們可以高調談真善美,但不能忽略人性的陰暗面。自古以來商人地位低落,因為商人逐利,巧詐之事層出不窮所以被腐儒們歧視,但這只是商人的錯嗎?商人服從人性而墮落~這是因為社會給予他們墮落的機會!!!所以社會也要負一部份責任,什麼是社會?交易雙方就是社會,你我就是社會!!如果這個社會無法建立起一個制度確保誠實交易~那麼就是給予商人墮落的誘因~等於是引誘了賣鳥者除了賣鳥之外還要賣你人格,嚴重的話還會害他們生的孩子無法放屁~講坦白點~賣方看你這麼單純,不順便賣你人格真是對不起荀子的研究成果(人性本惡)!!

所以或許從現在開始來思考~能不能建立起一個制度讓賣鳥者避免跌入墮落的陷阱??個人認為【交易契約】是個好辦法!!

契約精神:
1.簡單易行:對於違反契約,無需出錢出時間請律師控告對方,只需將合約與相關證據提交檢察官即可成案,如此方能具較大嚇阻作用,也使受害者能真正的得到法律救濟(不然還要為了被騙幾千塊然後花起萬塊請律師??)所以必須設計讓違反契約的行為不是民法之債務不履行(還得請律師打官司),而是刑法之公訴罪【詐欺罪】(檢察官必須主動偵辦)。因此合約中應該包含賣鳥者的聲明,例如本人聲明所賣腳環號碼XXX之折衷鸚鵡為公鳥(折衷要買公鳥卻買到母鳥,那真是XXX),如經檢驗為母鳥可證明賣鳥者以不實的聲明詐欺買鳥者。
2.責任精神:賣鳥者必須對其聲明內容負責(因此賣方必須以嚴謹之態度確認所賣鳥寶的狀況,否則應負其責任),並依據其聲明的內容決定價格。例如,願意聲明這是種鳥者,才能以種鳥的價格出售。願意聲明這是熟鳥非幼鳥老鳥者,才能以熟鳥價格出售。如果要買母鳥,賣方卻不願聲明,代表其中有風險,此風險不應由買方承受,因此買方可考慮不買或以較低價格拼拼看(有時賣方沒有送驗,無法確認性別,性別不確定的風險應由賣方吸收,以較低價格出售也是賣方吸收風險的作法。
3.詐欺以故意為要件:有時賣方送驗時可能是檢驗單位出錯導致賣方錯誤判斷鳥的狀況,因為詐欺罪係以故意為要件,因此賣方可以請檢驗單位出具驗錯聲明證明賣方並非故意詐欺即可免除詐欺罪嫌,相信如是驗錯,檢驗單位應會出具聲明,如果不願出具,可向法庭申請向檢驗單位調查是否驗錯。關於這一點也可以先詢問國內具公信力的檢驗單位,當驗錯時是否可出具聲明以為證明。
4.和解機制:當聲明內容不符時,可設立和解機制使賣方避免入獄買方也得到救濟,例如在合約中可加入【如本人之聲明非因可歸責於本人之原因而與事實不符,本人願意於買方告知後七日內退還價金並補償買方檢驗費用與交易有關之任何費用(例如運費等),買方必須同時退還所購之鳥】。

實例模擬:
1.買方欲買母鳥:
賣方出具聲明:本人XXX依據本人向XX檢驗單位送驗之結果,聲明所出售之灰鸚鵡腳環號碼XXX為母鳥,但買方應認知本人送驗結果可能有誤導致關於性別之聲明錯誤,因此本人向買方XXX聲明日後證明本人依據檢驗結果所作之聲明有誤時,本人將於得到買方XXX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買方XXX收回上述灰鸚鵡並退回價金,本人清楚認知買方XXX向本人購買上述灰鸚鵡係因相信本人上述聲明。


2.避免買到雙病毒鳥:
可要求賣方出具聲明:本人XXX依據本人向XX檢驗單位送驗之結果,聲明所出售之灰鸚鵡腳環號碼XXX未感染雙病毒,但買方應認知本人送驗結果可能有誤導致關於未感染雙病毒之聲明錯誤,因此本人向買方XXX聲明於購買上述灰鸚鵡日起14日內證明灰鸚鵡感染雙病毒,本人將於得到買方XXX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買方XXX收回上述灰鸚鵡並退回價金,本人清楚認知買方XXX向本人購買上述灰鸚鵡係因相信本人上述聲明。
或者聲明:本人XXX向買方XXX聲明於購買灰鸚鵡腳環號碼XXX之日起14日內證明上述灰鸚鵡感染雙病毒,本人將於得到買方XXX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買方XXX收回售出之灰鸚鵡並退回價金,本人清楚認知買方XXX向本人購買上述灰鸚鵡係因相信本人之聲明。

3.買方欲買熟母鳥:
請賣方出具聲明:
本人XXX向買方XXX聲明於購買灰鸚鵡腳環號碼XXX之日起14日內以獸醫院內視鏡檢驗證明上述灰鸚鵡之生殖器官尚未成熟或有發育缺陷,本人將於得到買方XXX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買方XXX收回售出之灰鸚鵡並退回價金,本人清楚認知買方XXX向本人購買上述灰鸚鵡係因相信本人之聲明。


4.買方欲買種鳥:
種鳥的價格與非種鳥相差甚大,如此高的價格賣家實在是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是種鳥(否則不應該以種鳥價出售),建議賣家應該提供所出幼鳥羽毛(檢體)給予買家檢驗是否是該種鳥所出,當然提供的檢體越多證明所出幼鳥越多價格高一點也是OK的。只是不知道檢驗單位是否可以做親子檢驗?另一個可行的做法是,繁殖者將種鳥與所出幼鳥的檢體送交檢驗單位,由檢驗單位出具親子卡(當日後該種對又出幼鳥時可將幼鳥檢體送驗,確認親子關係後,新幼加入親子卡中並更新親子卡,如此當種對產出幼鳥越多親子卡中的紀錄就會越多),當種對出售時,買家只要送交種對的檢體以驗證該種對是否是親子卡中的種鳥即可。
因為目前尚無親子鑑定,所以以上只是提供一個可行的做法與思路,就不亂掰聲明了....


以上只是臨時想的一些東西,不夠成熟也可能有許多漏洞與缺陷,也還要請較熟悉法律的專業人士來完善,希望大大們能提供寶貴意見使其更加完美。


希望大家能堅持買賣要有聲明或合約,雖然不敢說能杜絕詐欺交易但是相信能大大的提升交易品質與安全。不管如何以後買鳥一定會要求出具聲明,如果沒人願意出具聲明就不玩鳥了~憑什麼要我相信口頭保證呢,錢你賺風險我擔,沒這道理!!!

買鳥一定會要求出具聲明立契約---------這------很難
世間本無事    庸人自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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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鳥就是想多交一些鳥友  彼此交換經驗
這麼契約化  感覺 很正經八百.............不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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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SZ 於 2013-3-11 18:29 編輯

非常好的想法,讓想作怪之人無所遁形,先頂一下,待有空細細品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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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得不說......是荀子說人性本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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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闇曦

沒錯~是荀子~感謝大大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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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買賣雙方. 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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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naluwan


   哈哈!表示我有認真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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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理想遠大,推!!!!!!!!!!!!!!!!!!!!!!!!!!!!!!
快樂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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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是不錯..可是真的太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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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用那麼複雜吧!到時有些消費者又亂找一些理由要退不然我告你,每個消費者也有機會變成賣家,
買賣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也謝謝大大的分享一樣幫你推推推。
鵡林鸚雄讚  讚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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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很容昜;;;作時方知難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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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無蝦米


我也覺得很難~不是難在賣方不願出具~而是難在多數的買方是否堅持要出具,當多數買方要求出具時,賣方就會順應潮流!!但只要有相當數量的買方不要求,那市場就不會改變,因為賣方可能會比較願意賣給不要求的買方。其實出具聲明契約是最有利買方的(當然也有利誠實的賣方,因為可以使不誠實的賣方離開市場讓出利潤並有利鳥價的穩定,並使真正優質、努力的繁殖者能享受到應得的果實,使優質繁殖者不會因為詐欺者的惡質競爭而被迫降價,所以是對買賣雙方都很好的!!)。所以我想~我願意多貼一點錢給願意出具的賣家,因為我的風險降低了,但是如果想買健康鳥卻買到雙病毒鳥,或想買母鳥卻買到公鳥,那損失就是整個鳥價也浪費了時間與精力對鳥寶來講也不公平(跟錯主人)!!買鳥還要爾虞我詐,那真是太累了,與其如此不如多貼一點錢來確保我能買到想買的鳥!

所以當市場上只有少數買家要求出具聲明,該買家可能必須要有多貼一點錢的準備(因為等於是在混亂的市場中多花一筆錢買保險),但當多數買方要求出具時,價格就會回歸單純的供需關係,不需花錢買聲明,因為賣方出具聲明已經變成市場慣例!!但賣家也不會因此遭受損失,理由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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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贊成板大認知 雖不容易 但的確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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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ird0960 於 2013-3-11 20:01 編輯

會喇叭的一樣會繼續吹

就算押上身家還是一樣吹

說得很容昜;;;作時方知難上天!+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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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小寧寧

感謝大大提供寶貴的意見~沒錯,我在設想之初也是擔心會有買家來亂甚至以惡意脅迫賣家的情事發生,也在思考如何減少這種情況,如何在契約裡加入一些保護賣家的條款,例如增加【除非本人(賣方)之聲明證實有錯誤,否則買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購買之鸚鵡】,這可提醒買方要慎重觀察鳥寶後再購買,或提醒買方可以將一些覺得重要的事項加入賣方的聲明中,原則上,交易後賣方只對聲明負責,非聲明事項應該無需擔心買方亂來,加入上述條款後,在法律上買方也無法要求賣方對聲明以外的事項負責,除非出現的問題是涉及到在一般交易習慣中賣方本來就被認為應該要負責的部分,例如雖未聲明,但卻買到瞎鳥,一般交易習慣,鳥友應該不會去買瞎鳥,因此被退回應該也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根據聲明事項已經足以揭示交易之性質與重點,賣方反而可以得到聲明事項的保護!!例如,買方並未要求賣方就性別做出聲明,只要求針對雙病毒做出聲明,如果買方事後以性別問題來亂,賣方可出具當初簽訂之聲明,向鳥友們證實該交易不涉及性別,相信這樣會保護賣家商譽。對於沒有寫在聲明中,但買方事後覺得這是問題而欲退回,關於這部分,其實沒有出具聲明也一樣會遇到,不會因為出具聲明而使問題更嚴重,這時就看雙方如何處理~就像現在大家如何處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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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是好事.一旦出問題買方想要憑契約悍衛自身權益時可能就是噩夢地開始比如鬧上法院像此等鳥事法官如何判????????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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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買賣本來就有一定的風險  買方照顧不周 買回去幾個月後倒掉 難道也要賣方去負責 買之前 停看聽

不要一股衝動就想買 看到漂亮就想買 任何有生命的東西 都會有結束生命的一天 只是早跟晚而已

種鳥 這問題也是很有爭議 就算有留下幼鳥的羽毛給賣家作證據去鑒定  買家不會照顧 環境因素導致不下蛋

那責任歸屬又該屬於哪方 到時候又說賣家詐欺拿其他的幼鳥的毛魚目混珠 或是買家掉包拿其他的來盧

人心本善 但看自己是否懂不懂的尊嚴跟自重 合約 說真的 那東西只能安自己的心 不能代表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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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unnychou 於 2013-3-11 20:34 編輯

一個存心想騙人的騙子,他是不會想跟你訂什麼契約..............簽契約時  賣方沒出示身份證,他隨便簽一個名字 你也不知道真還假? 就算有出示身份證,騙子那張一定是真的嗎?
     舉例來說 之前某中部鳥店有賣太平洋種鳥一對,但朋友買去2個多月,交配,母鳥窩巢都有,就是沒有一顆蛋,其實我們心知肚明這母鳥根本不會下蛋,是淘汰鳥,但店家可能表示:不會呀,之前鳥主說有下過蛋 出過幼鳥呀,或是說,你再養養幾個月看看..............其實對消費者而言,就已經是被詐欺到了(因為母鳥有問題 怎麼可能是種鳥).......那這個約要怎麼簽?
      如果買方要簽"保證種鳥約",言明買回多久內會出幼鳥,否則店家附買回,請問店家(或賣方) 誰會想簽這樣的約?鳥在買方這幾個月中,健康出狀況,到時賣方又怎麼說?  
      只能說買賣雙方在交鳥交錢的那一時間就要判斷清楚是否成交,成交後的任何問題,都是雙方自行負責,若有糾紛,就在網路公開事實,透過SOE管理系統舉證,要不要提告,或是要訴諸網路公開評判,就自行決定
     契約不是萬靈丹,真正有訴訟時,你還要擔心對方是不是真的跟你簽約的人,如果連名字 身分證地址都是假,或是他只是公司人頭,名下沒資產,你簽那張約只是廢紙一張  契約防君子不防小人
養鳥聞道有先後,學無止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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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naluwan
說的好
獨衷 大格及純種,其餘的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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