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以下文章…心中不免擔心…
以後論壇上是不是不能買賣或者是交換鳥類了呢??
有沒有知道詳情的大大可以幫忙說明一下…
醬子的規定…好像跟貓狗一樣…要取得繁殖場及營業登記才能從事活體交易…
新法上路了嗎??
鸚鵡類好像也是屬於「野生動物」…
那不大部分的鸚鵡都不能飼養了??
搞不懂…好擔心…有沒有人可以來說明或討論一下????
=======================================================================野保法再修訂 6000種野生動物交易將列管作者: CLiao | 環境資訊中心 – 2013年1月10日 上午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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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再修訂 6000種野生動物交易將列管
本報2013年1月10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浮濫的野生動物買賣,常常造成野生動物野外族群數下降,進一步危害生物多樣性及人類生存。為了管理野生動物交易,立法院於前天(8日)第8屆第2會期,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修正案,未來除了野生動物野外族群受保護,6000多種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也須列管。 野生動物交易危及棲地及野外族群
市面販售為寵物的野生動物琳琅滿目,蜜袋鼯、刺蝟、北美浣熊、沼林迷你袋鼠、土撥鼠、綠鬣蜥、紅耳龜數百種,以及專用來放生的物種、路邊販賣鳥到底哪些是野外捕捉族群、那些是人工飼養族群、那些可能危及本土生態,無以辨識、也無法可管。
學者曾指出,野生動物交易的猖獗,往往造成原棲地因捕捉壓力遭破壞;為了成功捕捉1隻野生動物,背後可能因撲殺母獸、走私、銷毀、不當飼養、繁殖、買賣等因素犧牲上百隻同類。而當飼主因為各種原因導致野生動物棄養或走失時,更將造成防疫上的災難。
保護棲地、讓野生動物留在原棲地,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的精神,但對於人工飼養、繁殖的族群,卻仍缺乏完善的管理辦法。
36條修法之後,未來以營利為目的的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都將設有專法管理;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必須在半年內提出相關辦法。
野生動物繁殖場、台北市和平西路3段著名的鳥街(更正註)、或路旁販賣的鳥類來源,長久以來缺乏管理,關懷生命協會主任林憶珊表示,修法後,在許可證登載精神下,都應主動登記,並且證明販售的鳥類來源。
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百大外來種入列
依據野保法第3條第1項定義下的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幾乎將《動物保護法》定義的「寵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之外的物種野外族群都涵蓋在內。
第36條管理對象則針對除了所有野生動物的野外族群,還將3021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納入,修法後將擴及CITES(瀕危野生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即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如箭毒蛙、以及外來種,如綠鬣蜥,預估有6000多種野生動物無論野外或人工飼養繁殖族群都必須列管。未來業者自行繁殖野生動物,必須依據主管機關的管理辦法。 防堵氾濫的野生動物交易
本法條修訂源於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於2010年10月記者會,揭露66個網路部落格上多達263種野生動物販賣,任由野生動物在棲地遭受捕捉撲殺、走私、銷毀、不當飼養、繁殖、買賣等處境,缺乏管理下,助長民眾任意飼養丟棄以及業者為求珍稀動物商機,從野外棲地捕捉動物等種種亂象。經立委丁守中及林佳龍等委員在本會期提案通過。
即使如此大動作修法,仍無法管理蜜袋鼯這一類非保育類、CITES附錄及百大外來物種人工繁殖的族群。另外,如羊駝,一經移轉野外逸出,並沒有法令可以處理,只能任由野外自生自滅。羊駝在國外被視為經濟動物利用,雖用來展示營利,卻不適用國內經濟動物的定義,舉凡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鞭長莫及。
對於到底是野生動物或寵物所存在的模糊地帶,林憶珊表示,無論如何都應該有部門單位負責,而非因人工飼養繁殖而卸責。他們將針對市面上寵物市場十大熱門物種召開公聽會,要求納管這些受歡迎的寵物,減少模糊地帶。
林憶珊認為保育組的行政資源明顯不足,「有心不一定有力,若能加強擴編行政資源,就更能有效進行監督管理更多物種。」
另外,根據野保法第3條第1項對加工的定義,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修訂新增之後,是不是連市場上賣的野生魚及相關製品也須列管,這就要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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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修法後條文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