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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類文章] 論壇以後是否不能買賣鳥了?@@

看到以下文章…心中不免擔心…


以後論壇上是不是不能買賣或者是交換鳥類了呢??


有沒有知道詳情的大大可以幫忙說明一下…


醬子的規定…好像跟貓狗一樣…要取得繁殖場及營業登記才能從事活體交易…


新法上路了嗎??


鸚鵡類好像也是屬於「野生動物」…


那不大部分的鸚鵡都不能飼養了??


搞不懂…好擔心…有沒有人可以來說明或討論一下????


=======================================================================野保法再修訂 6000種野生動物交易將列管作者: CLiao | 環境資訊中心 – 2013年1月10日 上午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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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保法再修訂 6000種野生動物交易將列管




本報2013年1月10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浮濫的野生動物買賣,常常造成野生動物野外族群數下降,進一步危害生物多樣性及人類生存。為了管理野生動物交易,立法院於前天(8日)第8屆第2會期,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修正案,未來除了野生動物野外族群受保護,6000多種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也須列管。 野生動物交易危及棲地及野外族群


市面販售為寵物的野生動物琳琅滿目,蜜袋鼯、刺蝟、北美浣熊、沼林迷你袋鼠、土撥鼠、綠鬣蜥、紅耳龜數百種,以及專用來放生的物種、路邊販賣鳥到底哪些是野外捕捉族群、那些是人工飼養族群、那些可能危及本土生態,無以辨識、也無法可管。
學者曾指出,野生動物交易的猖獗,往往造成原棲地因捕捉壓力遭破壞;為了成功捕捉1隻野生動物,背後可能因撲殺母獸、走私、銷毀、不當飼養、繁殖、買賣等因素犧牲上百隻同類。而當飼主因為各種原因導致野生動物棄養或走失時,更將造成防疫上的災難。
保護棲地、讓野生動物留在原棲地,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的精神,但對於人工飼養、繁殖的族群,卻仍缺乏完善的管理辦法。
36條修法之後,未來以營利為目的的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都將設有專法管理;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必須在半年內提出相關辦法。
野生動物繁殖場、台北市和平西路3段著名的鳥街(更正註)、或路旁販賣的鳥類來源,長久以來缺乏管理,關懷生命協會主任林憶珊表示,修法後,在許可證登載精神下,都應主動登記,並且證明販售的鳥類來源。
  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百大外來種入列
依據野保法第3條第1項定義下的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幾乎將《動物保護法》定義的「寵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之外的物種野外族群都涵蓋在內。
第36條管理對象則針對除了所有野生動物的野外族群,還將3021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納入,修法後將擴及CITES(瀕危野生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即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如箭毒蛙、以及外來種,如綠鬣蜥,預估有6000多種野生動物無論野外或人工飼養繁殖族群都必須列管。未來業者自行繁殖野生動物,必須依據主管機關的管理辦法。 防堵氾濫的野生動物交易
本法條修訂源於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於2010年10月記者會,揭露66個網路部落格上多達263種野生動物販賣,任由野生動物在棲地遭受捕捉撲殺、走私、銷毀、不當飼養、繁殖、買賣等處境,缺乏管理下,助長民眾任意飼養丟棄以及業者為求珍稀動物商機,從野外棲地捕捉動物等種種亂象。經立委丁守中及林佳龍等委員在本會期提案通過。
即使如此大動作修法,仍無法管理蜜袋鼯這一類非保育類、CITES附錄及百大外來物種人工繁殖的族群。另外,如羊駝,一經移轉野外逸出,並沒有法令可以處理,只能任由野外自生自滅。羊駝在國外被視為經濟動物利用,雖用來展示營利,卻不適用國內經濟動物的定義,舉凡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鞭長莫及。
對於到底是野生動物或寵物所存在的模糊地帶,林憶珊表示,無論如何都應該有部門單位負責,而非因人工飼養繁殖而卸責。他們將針對市面上寵物市場十大熱門物種召開公聽會,要求納管這些受歡迎的寵物,減少模糊地帶。
林憶珊認為保育組的行政資源明顯不足,「有心不一定有力,若能加強擴編行政資源,就更能有效進行監督管理更多物種。」
另外,根據野保法第3條第1項對加工的定義,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修訂新增之後,是不是連市場上賣的野生魚及相關製品也須列管,這就要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了。
【相關報導】
- 修法保障海豹生存 台灣走在亞洲最前端
- 野生動物網路交易管不動 林務局1個月內提對策
- 網路販售日本紫陸 未經核准算走私
附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修法後條文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回復 30# 天地鳥禽

+1111111111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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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想一想  貓跟狗丟在路上根本沒人要

鳥類你試試看丟在路上有沒有人會去檢

這個白癡政府  貓狗跟鳥比

說句難聽的  你把鸚鵡丟在路邊

根本就是秒殺   有誰不要阿

有可能會像貓狗一樣  多到嚇死人嗎
呆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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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嚴選


    可是一般鳥友家裡面已經養的勒?或者是只有養個幾對…不可能為了這幾對鳥去
    作什麼 ...
andylee0912 發表於 2013-1-17 00:27



    大大您好~  法規下來的話.沒有販賣執照..只要不是販賣就沒問題
所以狗貓常有人說要"送養"  打去卻要收營養費..奶粉錢的..很多名目來變向收錢..和賣沒二樣~
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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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有傪痛經驗,當初飼養兩隻長毛牧羊犬,一邊山上工作做伴,一邊想說生小狗賣掉換飼料錢,結果被動物疾病管制局傳喚寫下切結書不得再網路賣狗再被抓到就罰五萬,要賣就要辦營利事業登記,感,我只喜歡一兩種犬種,又不是要靠狗維生辦什麼營利事業登記,最後其他小狗就趕緊送人。再過一兩年就常見報紙有狗棄養ㄉ消息,再看飛格ㄉ狗市人口真的是一年不如一年。
這兩三年迷上鸚鵡,本想收一些大型鸚鵡飼養繁殖,外銷大陸賺一些外快當副業,今天剛好看到這版,就只好先stop,靜觀其變,免得了一褲屎。
我要說ㄉ是,每一種市場都要有造市者〈也就是主力〉更要有廣大散戶,市場才會活絡,打斷其中一環節,市場會慢慢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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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管阿貓阿狗等動物問題就只有藍黨會而已,不管人民生活困苦。當初飼養兩隻吉娃娃時當時藍黨執政規定要植入晶片否則要罰多少多少,害我趕緊帶兩隻愛犬去植入晶片花ㄌ4千多元到最後還不是被偷無法尋著,說起來根本是官商利益掛勾抽取傭金,大家再忍耐等待換黨執政就是藍天白雲來臨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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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後還不是為了錢而已
每隻寵物都給你課稅
政府沒錢還不是跟百姓加稅
真是台灣萬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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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劉曜瑋 於 2013-2-25 22:57 編輯

放心啦,所謂台灣萬稅,萬萬稅,萬萬萬稅,又不是沒看過,失去民心政府能搞多久ㄚ,失業人口增加那麼多,政府再搞下去真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啦,政府無能人民又有幾人成立自救會,說穿了,政府不打壓老虎,專榨人民百姓辛苦養家的錢而已,政府專打保育當藉口,打壓鳥界散戶而已,看開點,無能政府只有無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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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同身受,同志們無需驚慌................
就當那馬屁政府,又有人在拍馬屁⋯抽小鳥稅的屁話就好
鳥界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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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4# 凡華


    大大說的是、這個没用的政府只是要錢而已
什麼都做不了、一到選舉就只會放屁而已、
說的到、做不到、無能政府、死要錢、
可憐的老百姓、、、、、、、、、


有病就要看醫生、不要放棄治療、阿豬就是妳还看

阿朱、、、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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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彩紅迷


    真的~~還有一些打獵的
說是祖先的傳統不能少~~
都不知道打了多少保育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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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驚,莫慌、莫害怕,這就是現在的台灣政府,打壓自己,開放對岸,改天換從大陸反進口進來就又可以養,

美牛,美豬、承認大陸學歷⋯⋯⋯這零零總總這些年不都是屁話,所以聽聽就算了,

頂多被抽小鳥稅而已,政府欺負小市民,坑殺老百姓,又不是第一次了。⋯⋯⋯無言
鳥界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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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政府要管鳥事....真是阿斗無藥可救要留歷屎定為ㄌ啦..
不用擔心呀無為政府搞不了鳥事的...真敢實施執行時打電話塞爆那個機關抗議抗議...再加上找選區立委關心一下.
保證夠它們好玩的....2014選舉夠他焦頭爛額的如此鳥事還輪不到上檯面的....
前日三峽祖師廟神豬比賽有一群動保團體到場抗議飼養豬公方式不人道.....慶典祭拜神界乃傳統習俗台灣文化...
唉..真不知那一群人腦袋再想什冬冬..那末有時間怎不去醫院公園當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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嘆………說來説去政府在想東想西的想抽$$$$$$丫
50 字節以內
不支持自定義 Discuz!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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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制度就知道了.............這真會氣死人...勞民又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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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鳥店的小鸚幼幼,虎皮幼幼很可憐,還是期望能跟鳥友買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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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我門還有政府嗎我個人強烈懷疑只多己個人貪污罷ㄌ˙經濟搞成這樣還好意思管道野生動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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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網路上的買賣都是不合法的。
這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因為他們可以被賣錢,只要扯到錢,
動物就沒有安寧的一天,不管政府是否為了錢在做,
禁止濫捕動物是真的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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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在哪'  殺人都要原諒的何況我們養鳥ㄉ是''繼起宇宙之生命''  保育很多頻危鳥種'天理何在?
susp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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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起來對野鳥衝擊很大,
以後進出口大概都必須購買具合法人工繁殖證書的鳥才行,
以後板上應該沒人敢問"鳥是野的還是人工的"了.....
鳥店也必須向國外登記有案的繁殖場購買人工鳥,
以後可能也沒鳥店敢講"這對是野的"了....

2.第31條看起來問題有點大條.....因為條文把"繁殖"都包括進去了,
而且公告前及公告後都一樣必須登記,而且視情況還可以勒令停止繁殖??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
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
予以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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