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處理流浪犬貓勿用獸鋏 可找專責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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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gos
時間:
2011-7-2 10:57
標題:
處理流浪犬貓勿用獸鋏 可找專責單位協助
本帖最後由 argos 於 2011-7-3 06:32 編輯
處理流浪犬貓勿用獸鋏 可找專責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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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7/02 10:25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呼籲民眾,如果有流浪犬貓困擾時,可以洽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千萬不可隨意使用具殺傷力的獸鋏,不僅傷害動物,也對附近民眾甚至家人產生威脅。
動物防疫所指出,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有關「獸鋏」源頭管理的相關規定,未來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如果未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依法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此外,「動物保護法」原本就已明訂不得使用獸鋏捕捉犬、貓等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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