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它類文章] 林務局說明 [打印本頁]

作者: 林國彰    時間: 2011-4-28 11:13     標題: 林務局說明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台中小趙    時間: 2011-4-28 11:26

好事一樁  感謝  感謝
作者: 袋鼠    時間: 2011-4-28 11:29

目前亦有詐騙集團利用認證來詐騙鳥友,

使得大家對認證機構頗有疑慮,對認證辦

法及地點鸚詳加說明。還有林務局人員是

否會主動連絡鳥友辦理認證,亦或採被動

模式,鳥友前去辦理才受理?
作者: 魔傑克    時間: 2011-4-28 11: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kunnan66    時間: 2011-4-28 11:42

本帖最後由 kunnan66 於 2011-4-28 12:14 編輯

認證  與  商家  都已有公告~~~~~


東穎養鳥園  五甲鳥藝坊  北站鳥園  天一鳥園  嘉佳鳥園  隆鳥園  三和鳥園  瞄一下寵物鳥園  
四季鳥園  建國鳥園  小天使鳥園   藍寶石鳥園   愛鳥園   魯旦鳥園  軍鴻鳥園  北安鳥園  
阿雄鳥園  竹林鳥園  達人鳥園  明宏鳥園  博愛鳥園  盈堅鳥園  大自然鳥園      翔飛鳥園  
社南鳥園(孵蛋所)   潮州鳥園  鳴鳳鳥園  萬丹鳥園  金雞鳥園   群鸚飛舞館

一些大型鳥店  幾乎都有獲得許可~~~~一鳥一環一證作業





感謝林科長的這一番話~~~~

林務局與臺中鳥類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觀賞鳥促進會合作試辦,推行此管理制度。


希望  台灣鸚鵡寵物  能更走出一片天~~~~




鎖文後  ::  感想

版主  林務局 官方的話  不應該遮蔽吧  應該讓我們看  但是不能回應-OK的
這應該是大家權利 真實與否自己驗證~~~~
這才是讓台灣寵物鸚鵡走出去(合法)的道路阿
我想要列印下來  但是  被你鎖文了~~~~
何必~~~~鎖文~~~~~
作者: 魔傑克    時間: 2011-4-28 11: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教頭瑋仔    時間: 2011-4-28 11:51

本帖最後由 教頭瑋仔 於 2011-4-28 14:38 編輯

詐騙,認證,他要騙你什麼,有什麼好騙的???
剛剛已至電林務局詢問
感謝推動認證
默默在背後辛勤耕耘的人

PS:鎖文後發

版大既然鎖文就到此為止..............
不然我倒想叫大家有疑慮的都按照文章後面電話打去林務局問問
(但是記得要錄音喔不要以後不承認).................

PS2:小白版主回文後發.....sorry,因為只可以這樣發文啦
剛看到這文(由林務局保育科科長說明:大緻上說明認證是林務局階段推動的相關活動..)
我看到就打電話去問保育科科長有沒有這回事(我還特地上網查證林務局電話)
真的有這個人這隻電話號碼,也確認這篇文章真實性(林國彰是保育科科長).......
回來就此篇被鎖文了
所以,小白大大
是不是考慮開放,讓大家打電話去問,並且促成在林務局網站上發佈消息比較好
作者: 教頭瑋仔    時間: 2011-4-28 13:53

本帖最後由 教頭瑋仔 於 2011-4-28 14:01 編輯

感謝版主大大..................

否則林科長第一次當上兵就被鎖文禁止發言
這個震撼教育也太大了吧..........
作者: kunnan66    時間: 2011-4-28 13:59

科長都認同SOE   真的是   太好了~~~~~~

大家一起為  寵物鸚鵡   找出路   走出國際~~~~~~~~~~~~


作者: cd9    時間: 2011-4-28 14:35

好事情的話'應由大家一起共襄盛舉'鸚鵡期待出頭天
作者: 嘉大DNA鑑定    時間: 2011-4-28 14:45

林科長是一個勇於任事的好官員,對於林務局所推的業務大家應多配合,相信政府是會照顧我們權益的
作者: 俊欽    時間: 2011-4-28 16:25

台北目前好像沒有地方可認證,有大大知道嗎
作者: SOE    時間: 2011-4-28 16:41



尚未有任何法規 實在難以服眾 此證是否有法律效用!?

因此本人嚴重質疑 圖利特定商家 所以鎖文~

若要開辦 應該如同早期保育法實施前一樣應免費開放登記或備案 以供備查 謝謝



作者: SOE    時間: 2011-5-1 10:57




鳥友日後有問題,店家必須服務及負責說明;店家向所屬公會負責;公會則向林務局負責。
店家不服務,公會要處理;公會不處理,林務局會取消與其合作。
                   (上為林務局po文摘錄)

上文看似層層把關環環相扣制度,其實背後無立法背書等於是紙上談兵,林務局如有心正視應以更紮實穩健的方案,不是以似是而非、閉門造車的方式去搞,更應以職權專業協助立法單位盡速推動國家級規範立法,引導民眾配合,而非本末倒置讓民眾自力救濟後在反過來要求政府立法,呈上後若無下文,認證後鳥友早已身首異處,找誰討天~






本階段試辦結果,若可建立共識,下階段我們將立即進行立法執行。
若無法建立共識,則回歸原點,各自為政。
                  (上為林務局po文摘錄)


鳥友頭都洗下去了,再來說認證後才會再進行立法,此話已不攻自破直坦承認證是無法源依據的..?!
且聲稱若無共識立法未通過則回歸原點?  試問:如何回歸原點、退費嗎?..
遑論精神付出,大型專業繁殖場光這些開銷就不是小錢,公會與試辦商家或許是需要開銷沒錯,不過要弄清楚這些錢不是認證鳥友替你買單,況且它還是一條永無止境的開銷。
如直接依先前(保育法)開放民眾免費登記,是不是大家都無話說,再者加入付費認證之鸚鵡身分已列入林務局農委會等政府機關掌控,眾多鳥友擔心的事若真的發生(疫情爆發禽流感)鸚鵡隻隻身價不斐,但依法規而言鸚鵡並不屬於高經濟養殖物種,一旦遭到撲殺依法不會像口蹄疫豬或禽流感雞鴨一樣得到政府補助,這時候林務局你將負責賠償鳥友巨大損失嗎?






未來若有產生檢警查緝的問題,各位鳥友只好各憑本事,自求多福了。
                   (上為林務局po文摘錄)


這些威嚇、不負責的話,不應該是出自相關管轄局處人員之口,好像不認證等著進法院,但認證後若無效白忙一場,是否等於鳥友活該~
林務局亦提到要將繁殖部份建立品牌度制度,以作為內外銷之後盾?

孰不知中央若不走終究之途也就是極力推動爭取成為CITES會員國讓整體保育制度、產銷正式接軌國際,外國人誰買你的鳥?
既不符合國際法規也缺乏法源依據....還談何外銷?頂多也是銷到一些和台灣一樣漠視保育的國家!
所以最終也只有積極推動加入華盛頓公約之會員國,才是適法合宜之計...

WTO當初推動也一樣遭受不小阻力,憑藉貿易實力後盾還是加入了,所以任何事也只有做了才有機會。





目前飼養、買賣非野保法第55條公告之鸚鵡(及一般所稱二級保育類)並無違法。
只因之前相關單位並無建立管理與認證機制,常導緻檢、警單位因誤會查緝,
甚至造成不必要之傷害。
                    (上為林務局po文摘錄)


以上這點相關單位要深切檢討,立法單位要先有法讓民依循,再來談守法而非取民、用民,卻無心理民,中央無法規檢警必無法適從,只能盲從或隨性一再的擾民.....這些絕非負責任的政府該有之作為。

依保育法外來品種除政府所屬動物園、學術研究單位外一率不得繁殖,而飼養、買賣非野保法第55條公告之鸚鵡(及一般所稱二級保育類)並無違法,既無違法何需認證?

華約有提到:某一物種雖野外族群瀕臨絕種,(但並無任何貿易威脅時),該物種並不會被接受列入附錄物種。也就是說;保育最終是猲止非法交易為首要目的,但矛盾的是人工繁殖大量延續物種並不符合自然法則只是滿足私慾。

目前推動之認證並不能當成來源合法證據完全沒有法律上效力,是區域性及自發性文件,與政府相關單位無關,並非像發起人所說 : 認證後才有保障,不認證等於非法。







白話一點的質疑:


1. 辦理認證後即就地合法,那繁殖場申請何用呢?



2. 如果說與繁殖場一樣合法那是不是說暴發禽流感時是否會對疫區方員數公里內,如:鳥類、禽類繁殖場或者是辦理認證這些有登記在案之鳥類進行撲殺呢?
況且雞、鴨等禽類均屬高經濟價值之作物被撲殺後政府會給予適當補償,但鳥類不算高經濟價值之作物如果說被撲殺後一對動輒數千數萬的錢要找誰討呢?


3. 保育科林科長也說了目前飼養、買賣非野保法第55條公告之鸚鵡(及一般所稱二級保育類)並無違法,那是不是只要在鳥店買鳥時跟鳥店要購買證明即可證明合法?為何還要再去辦理認證?


4. 辦理後為何期效不是永久而是一年一次?每年都要再花50元我是否可以合理懷疑這是在圖利特定商家??


5.為何不能如同早期保育法實施前一樣應免費開放登記或備案 以供備查 ??


6. 目前各合法認證店所發出之文件,不管在保育、檢察機關或法院等,都是最有利的佐證。
為何只是"佐證"而非有效證據呢??


7. 林科長也說了本階段試辦結果,若可建立共識,下階段我們將立即進行立法執行,也就是說只是利於推法立法,這麼說與萬人連屬簽名一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為何都用語帶威脅恐嚇口吻來威嚇鳥友??

那如果立法沒通過呢??
那這些認證的錢是否會原金退還??

且就算是退了已登記在案如果有什麼疫情是否隨時都有面臨被撲殺的危險呢??



  
敝人也是希望政府有天能夠真正立一個法條來保障我們這些養鳥的弱勢族群,所以好不容易能夠看到一個那麼關心鳥事的保育科長及一群在背後默默為鳥事盡心盡力付出的人實在備感欣慰,但欲推動一項法條通過用萬人連屬簽名方式不是效果一樣嗎??

為何要用威脅方式要鳥友去辦理一個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且一年還要重新辦理一次的東西呢??












歡迎光臨 SOE 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 (http://soe-parrot.com/old/)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