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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撿到黃金獵犬 想分十分之三!? [打印本頁]

作者: Sunnyboy    時間: 2010-12-16 15:31     標題: 撿到黃金獵犬 想分十分之三!?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012/201012160632063.html

撿到東西,你會占為己有還是主動歸還,還是要求失主給紅包呢?一名劉姓男子撿到一隻黃金獵犬,後來被獸醫發現他並不是狗主人也將狗狗暫時留置,但劉姓男子很不滿,他說,撿到東西不是有留置權嗎,但警方就說,狗狗不能像錢一樣,分割為十分之三,後來也找到真正的狗主人,讓狗狗重回主人懷抱。  黃金獵犬,牠的名字叫史奴比,六歲,趴在警局的地板上,原本迷路了,在台北街頭流浪,沒想到現在狗主人和好心帶自己去獸醫院的叔叔,為了牠鬧上警局,原來狗狗在街頭流浪時,被一名劉姓男子帶到獸醫院。
  就像這樣,醫師用這個機器,掃瞄晶片,發現劉姓男子不是狗主人,報警處理,警方聯絡上住在台中的狗主人,頭戴白色帽子,白色外套是從台中趕來的狗主人,背對鏡頭,身穿藍色外套的是撿到狗的劉姓男子,撿到狗的人,愛狗想帶回家養不成反而主張置留權,依法他可以請求報酬十分之三,這樣的說法,讓承辦員警當場傻眼。
  經過員警不停的勸說,撿到狗狗的人終於心軟,但他要求狗主人得每個月寄一張狗狗照片給他,確認狗狗過得很好,狗主人當然同意,終於和狗狗團聚,而這場爭狗大戰,也終於落幕。

這個社會真的是變了
作者: 袋鼠    時間: 2010-12-16 16:00

社會就是有樣學樣,如同潘姓女學生撿到李婦21000元及其他物品,向李姓單親媽媽索取6300元一樣,最後以6000元成交。雖然事情曝光後,潘姓女學生把6000元捐動保團體,現在搞到動保團體都不敢收取,要退回這筆捐款,連學校都介入調查。學法律之人,居然不知道法律是維持公平、正義、道理上,反而是用於變相勒索,不知是老師教的好,還是學生學得妙。
除了這種人外,大家別忘了,始作俑者,是"法務部官員"送交的法案,"立法委員"審查三讀通過的"留置權條款"
作者: csi8585    時間: 2010-12-16 16:05

現在"囂貪"的人越來越多還濫用法律 ............. 無言!!!!!!!!!!!!!!!!
作者: 蝴蝶    時間: 2010-12-16 16:22

這個事件就讓人聯想起昨天新聞上的那位女學生
撿到錢單親媽媽的錢,還要求6000元
卻又沒去想過,單親媽媽一個人賺錢扶養小孩的辛勞


雖然錢是要捐給保育團體,但是保育團體比那位女學生還要有良心
知道這筆錢是辛苦錢~因此退回了

社會真的變了~

作者: qazws2220    時間: 2010-12-16 16:27

要那6000原是大不對.你要捐給人還不如還原主人會得到衷心的感謝.
作者: luke0622    時間: 2010-12-16 16:44

情,理,法是社會上應有的價值,這位小姐知法用法不是錯,錯在沒有同理心,學法的人是更應該用所學去幫助弱者,不是用知法的手段強行索取.該好好的反思..........
作者: h208814    時間: 2010-12-16 20:37

只能說書讀的真好啊......
作者: t00775    時間: 2010-12-16 21:01

情,理,法是社會上應有的價值,這位小姐知法用法不是錯,錯在沒有同理心,學法的人是更應該用所學去幫助弱者,不是用知法的手段強行索取.該好好的反思.......... ...
luke0622 發表於 2010-12-16 16:44


本末倒置~~~給人家看笑話~
書是讀到哪裡去啦......

無情  有本是談法嗎?

不齒
作者: lay5427    時間: 2010-12-16 23:00

轉個念頭...他也是愛狗人士才會帶狗上獸醫美容院....幫狗整理毛髮身體..
出此念頭也許可讓原先狗主人更能小心謹慎勿在讓愛犬走失.....
一個月寄一張照片.這點子應該都能同意吧
強索6000的.就.....................唉..........
作者: hsucc    時間: 2010-12-17 21:33

這社會不是變了  是了.....................
作者: 彩紅迷    時間: 2010-12-18 13:19

去去去.......這種人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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