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oe-parrot.com/viewthread.php?tid=282669&extra=page%3D1&page=2 這裡有在討論. 有位大哥有發表過. 二級的就不用太擔心了..應該是這意思吧..? 引用大哥的話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6、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 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否為『野生』動物 ,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92號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以管理野生之動物為原則,人工飼養繁殖者為例外。有關野生動物之人工飼養、繁殖個體,若特別有保育必要者,須經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後,始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換言之,人工飼養、繁殖之動物,如其物種非屬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以,依前揭判例意旨,倘被告所購買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屬該法第55條公告所列者,而檢察官認被告違反第40條第2 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即應提出證據證明該保育類動物屬於「野生」之動物,否則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所以沒資料也不用擔心,因為舉證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沒辦法證明手中的鳥是人工次代,政府也沒辦法證明該鳥是走私或野生動物,所以不會有罪,只是要走幾趟法院,浪費些時間。 |
http://www.soe-parrot.com/viewthread.php?tid=282669&extra=page%3D1&page=2 這裡有在討論. 有位大哥有發表過. 二級的就不用太擔心了..應該是這意思吧..? 引用大哥的話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6、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 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否為『野生』動物 ,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92號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以管理野生之動物為原則,人工飼養繁殖者為例外。有關野生動物之人工飼養、繁殖個體,若特別有保育必要者,須經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後,始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換言之,人工飼養、繁殖之動物,如其物種非屬該法第55條指定公告者,則其活體之輸出入、飼養、管理或買賣等,皆不適用該法規定。是以,依前揭判例意旨,倘被告所購買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屬該法第55條公告所列者,而檢察官認被告違反第40條第2 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即應提出證據證明該保育類動物屬於「野生」之動物,否則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所以沒資料也不用擔心,因為舉證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沒辦法證明手中的鳥是人工次代,政府也沒辦法證明該鳥是走私或野生動物,所以不會有罪,只是要走幾趟法院,浪費些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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