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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買人工繁殖灰鸚鵡 改判無罪 [打印本頁]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3 08:33     標題: 買人工繁殖灰鸚鵡 改判無罪

本帖最後由 ohzisan 於 2013-6-3 12:57 編輯

嘉義市江姓男子97年向莊姓男子買1隻保育類非洲灰鸚鵡當寵物,去年底遭檢舉被警方移送起訴,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出示人工繁殖證據,法院改判無罪。
市府建設處及警方說,查獲非洲灰鸚鵡,江男未出示人工繁殖合法文件,買鸚鵡時間在農委會公告保育動物前,才認定觸法

http://www.udn.com/2013/5/19/NEWS/SOCIETY/SOC6/7906768.shtml


從『人工繁殖族群』的角度提出抗辯,就不會被法院認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
作者: cku    時間: 2013-6-3 09:42

多謝大大的分享~~
不過,"買鸚鵡時間在農委會公告保育動物前,才認定觸法",這有什麼含意?不太懂。
如果被鄰居檢舉就會被起訴,對於沒有辦法提出人工繁殖證明的飼主,無疑會是一大麻煩,
即使是無罪,但跑法院程序實在是很累人。
作者: 琴姐    時間: 2013-6-3 10:0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3 12:00

這一個案子翻案的關鍵在以下說法:
被告透過朋友向伊買了 一隻非洲灰鸚鵡幼鳥,約為7,000 元左右,購買之確切時間 不記得,該幼鳥出生大概30天左右,無出售證明,但幼鳥有腳環,編號是APQ057號,該幼鳥不是野生的,是進口公鳥及母鳥所繁殖,因為臺灣沒有非洲灰鸚鵡之鳥類,牠的原產地 在非洲。公鳥及母鳥是透過經銷商、進口商進口,伊再向鳥 店購買。公鳥及母鳥之腳環標號分別為ABR120號、ABR3D102 號,伊有合建鳥業有限公司之非洲灰鸚鵡證明,表示合建鳥 業有限公司申請進口,申請時間是94年3 月29日,被告購買之幼鳥是這兩隻所生等.............
復有合建鳥業 有限公司之證明影本2紙及幼鳥照片影本2張可佐(見本院卷 第104-107 頁)。足徵扣案之非洲灰鸚鵡為人工繁殖,應堪認定。揆之上開規定,扣案之非洲灰鸚鵡非「野生」之保育類動物,核與野生動物
保育法第35條規定之客體有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3 12:03

回復 2# cku

那是記者寫的,
記者寫的話........
作者: 阿隆    時間: 2013-6-3 16:43

大哥~~頭像換了喔  差點認不出來  想說哪個傢伙手骨那麼粗  也搞了隻大金黃.....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3 17:28

回復 6# 阿隆


    謝謝.....在下指尖手幼啦!當初買這堆東東是因為台北鳥街.新鳥*鳥店.提心告訴我一直買的啦!沒想到牠們長大變成如此漂亮!
作者: kk2    時間: 2013-6-3 18:42

如跟鳥友買得如何証明鳥友都是自己繁殖也沒繁殖証明......................
作者: 阿隆    時間: 2013-6-3 18:43

回復 7# ohzisan


    大哥您太客氣了~~養鳥的大眾都知您出手闊綽 連到鐵館買東西都能聽老闆娘訴說您的事蹟
別人買東西是一斤兩斤的買 而老大您是一次一布袋的買   真的是望塵莫及.....厲害厲害
作者: 長春    時間: 2013-6-3 18:58

請問這種狀況是否意味如果購買沒有進口證明的鳥,而你又未去申請,
其繁殖的幼鳥又無來源證明,無論是賣家或買家飼養的話不就觸法了....
那版上現在大部分飼養鳥友或個人小型繁殖戶該如何是好,
沒被檢舉抓到沒事,檢舉抓到沒證明不就任法官宰割處理。
另外N年前進口的鳥沒證明或證明遺失,鳥友之間購買的鳥,
鳥店的無證回收鳥、包括所產的無來源子代豈不都是違法,
若以上所言均為屬實,那叫現在的養鳥人如何安心養鳥。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3 19:35

這個判決有幾個層面的意義:
1、台產鸚鵡是合法的,法院認定『人工繁殖族群』的方式,與拙著『網路常見的錯誤野保法常識』相同。
2、不管是跟店家或私人買台產鸚鵡都是合法的,台產鸚鵡只要檢具親鳥CITES進口證明,台產幼鳥帶上封
       閉式腳環以資辨識。

3、台灣目前無鸚鵡登記制度的法源依據,所以無需去任何機關的登記。
4、可以自行繁殖的台產鸚鵡為:非野保法第55條名錄指定公告物種。
5、法院審判,有憑有據,非常公正,一提出人工繁殖族群的證明,即宣判無罪。
6、提不出證明就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提得出來就是『一般動物』。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3 19:44

回復 10# 長春

判決書中證人的證詞:

證人即出賣非洲灰鸚鵡之莊耿專於審理中結證稱:
被告透過朋友向伊買了一隻非洲灰鸚鵡幼鳥,約為7,000 元左右,
購買之確切時間不記得,該幼鳥出生大概30天左右,無出售證明,
但幼鳥有腳環,編號是APQ057號,該幼鳥不是野生的,
是進口公鳥及母鳥所繁殖,因為臺灣沒有非洲灰鸚鵡之鳥類,
牠的原產地在非洲。公鳥及母鳥是透過經銷商、進口商進口,
伊再向鳥店購買。公鳥及母鳥之腳環標號分別為ABR120號、
ABR3D102號,伊有合建鳥業有限公司之非洲灰鸚鵡證明,
表示合建鳥業有限公司申請進口,申請時間是94年3 月29日,
被告購買之幼鳥是這兩隻所生等語.......

台產鸚鵡安啦~
作者: 藍冠鸚鵡    時間: 2013-6-3 19:48

謝謝大大的分享.........................
作者: 長春    時間: 2013-6-3 20:36

回復 12# ohzisan


    感謝回復
最終還是要找到當初賣鳥的賣家出來證明,
萬一找不到應該也可依據鳥的腳環來證明非野生鳥,
至於舉證的問題應該是移送者的責任,信不信也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所以真遇到還是有的爭了,以上是我詳細看過判決書的結論,
不知是否有誤....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3 20:46

回復 14# 長春


    你是對的.法治社會.吾等只能教人如何守法.無法教人如何鬥法.....幸會.....
作者: 阿隆    時間: 2013-6-3 22:34

、不管是跟店家或私人買台產鸚鵡都是合法的,台產鸚鵡只要檢具親鳥CITES進口證明,台產幼鳥帶上封
       閉式腳環以資辨識。

就是這一點還是會讓許多人找不到出路  因為購買一般個體戶繁殖的幼鳥  可能連親鳥阿公阿罵是誰或在哪裡也無從得知 哪裡去找親鳥的CITES進口證明....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4 08:07

回復 16# 阿隆

林國彰科長說過:

『法律萬萬條,
要用自己喬。』

作者: lydia_maan    時間: 2013-6-4 08:36

糟糕了,我的灰鸚是跟鳥友買的,
交易後,沒有留鳥友的任何資料...那不就
作者: cku    時間: 2013-6-4 09:32

糟糕了,我的灰鸚是跟鳥友買的,
交易後,沒有留鳥友的任何資料...那不就
lydia_maan 發表於 2013-6-4 08:36

那就千萬得跟鄰居打好關係,免得被壞鄰居檢舉哦!!
這個判例明確說明人工繁殖即非保育類,不適用動保法,不過也得能提出證明才行。
期待另一個「無法證明人工」,確仍判「無罪」的判例出現,這才是對鳥友最大的福利。
作者: 神官    時間: 2013-6-4 10:45

依照之前一鳥一環一證方案!!
(鳥身分證)
該證效用為何???
之前買鳥時沒有特別注意到這方面
所以另外辦了鳥身分證&DNA卡
但仍無正式合法文件......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4 10:49

本帖最後由 ohzisan 於 2013-6-4 11:05 編輯

回復 19# cku


    法院是依法審判,鳥主人若是無法提出可茲證明文件,被公部門的搞得忐忑不安,勞神傷財在所難免.....
作者: lydia_maan    時間: 2013-6-4 11:38

回復 19# cku


    那就千萬得跟鄰居打好關係,免得被壞鄰居檢舉哦!!


唉! 養鳥是興趣 ,何必搞的驚心膽跳草木皆兵,也只能自求多福了........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7 09:42

回復  cku


    那就千萬得跟鄰居打好關係,免得被壞鄰居檢舉哦!!


唉! 養鳥是興趣 ,何必搞的驚心膽跳草 ...
lydia_maan 發表於 2013-6-4 11:38



    這樣子也是夜長夢多.根本之計.要養鳥.要知法.要守法.養鳥要有證明.沒有證明之鳥.不買.不養.不藏.如此才能輕鬆養鳥.才不會心驚膽跳.草木皆兵.才能心安理得.....幸會.....
作者: 世賢    時間: 2013-6-26 20:05

跟朋友買灰鸚.他自己繁殖的幼鳥.只有腳環有編號.這樣能證明嘛
作者: ohzisan    時間: 2013-6-26 21:17

回復 24# 世賢

如果你的朋友的灰鸚是有合法CITES進口證明者,
或是有合法CITES進口所生之後代所生,
那你的灰鸚就是合法的,
如果他沒有,
他就是販賣保育類動物。

法律的觀點就是這樣,
要想辦法去證明是『人工繁殖族群』,
就不會被野保法所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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