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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它類文章] 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打印本頁]

作者: 遠走不高飛    時間: 2013-4-12 22:31     標題: 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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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再次叮嚀------

掉了手機
⋯⋯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
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
話,向系統業者(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12小時後才停話)。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
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
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
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
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
費者付費(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chinese/
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
=186&law_sn=766&sn_f=1067&is_h
istory=0
<http://www.ncc.gov.tw/chinese/
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
=186&law_sn=766&sn_f=1067&is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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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
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
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為告訴乃論


感謝:安全法度更多
作者: HLO873    時間: 2013-4-12 22:44

哇~~~這個知識我還真的不懂耶
我也是只知道要去停話而已
根本沒想到還有這層利害關係
作者: wuch    時間: 2013-4-12 22:56

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以日期為結止點嗎?還是時間........這差很多............
作者: 醉臥山巔    時間: 2013-4-12 23:00

感謝提供分享.............................
作者: didimama    時間: 2013-4-12 23:03

太麻煩了,第一時間先打電話去停比較好,等去報案完不知托了多久的時間了,這段時間算誰的,現在客服都有錄音了,比較不會有問題,反之去報案到時候可能要跑法院,謝謝板大的好心,推!
作者: pisces    時間: 2013-4-13 00:46

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一定要拿報案三聯單。
作者: t5964    時間: 2013-4-13 00:47

右多學了一樣知識.............................................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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