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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2013年動保法令通過針對"寵物"販售和藥品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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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zy_joy
時間:
2013-3-9 14:43
標題:
資訊-2013年動保法令通過針對"寵物"販售和藥品查緝
本帖最後由 lazy_joy 於 2013-3-9 16:16 編輯
野生動物保育法1/8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自102年1月份起全面稽查非法寵物繁殖、買賣、寄養行為
(雖然標示為"犬"隻、主要還是針對於貓/狗的棄養這部分過於氾濫、政府措施因而得需"亡羊補牢"吧)
★已因應"動保法"三讀通過這點在於是針對Y拍、露天、等於前幾年有修訂法案不得販售任何活體動物
是否會在論壇搜尋或"網路刑警或保育人士以"鳥友身分方式"進而開始追溯到"鳥友"→這點我會去詢問
===102年初已通過關於"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野生動物者加以緝、罰?鸚鵡在台包含算"野生動物"===
希望提醒各位鳥友如您--是中、大型繁殖戶者---且是自家繁殖並在公開論壇販售"並無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早期前是很早就修法修到指名EX:Y拍、露天、私人BLOG等並非是商家者不得交流、買賣販售任何的活體動物
總之法令公佈了那是否會從論壇先找小型繁殖戶等也不得而知、總之本人也只是提醒各位鳥友們-還是低調點好
我個人並非是繁殖為目的啦(應該說她們不給我生...)且鳥口又不多!那動保法已三讀通過所針對的部分請看紅字
★針對寵物業者違法繁殖、買賣、寄養行為,維護動物福利,保障合法寵物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立院2103年1月份三讀通過
主管機關自1月份起,啟動「違法寵物業稽查行動」,針對寵物美容及寵物用品業者等300餘家寵物業者進行第1波全面稽查。
本次稽查重點將針對未申領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
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之店家,主管機關將逕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予以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並列入第2波稽查名單。稽查人員稽查項目及流程如下:1.查察招牌2.查察宣傳單張或立牌3.查察名片
4.查察有無公告禁止輸出入或飼養之動物(如食人魚等)5.店內如有犬隻,將查察犬隻寄放原因,如為店家所飼養,
則查察犬隻是否已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及施打狂犬病疫苗,倘為寵物美容客戶所有,將查察寵物美容行為交易相關紀錄。
主管機關呼籲,凡經營犬隻「買賣」、「配種」、「住宿」、「寄養」服務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依法領得許可證,始得為之,以免遭罰。
另主管機關表示,
寵物用品店如未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擅自販售動物用藥品之情形
,
一經查獲,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第1項及40條第1項第7款處9萬至45萬罰鍰,請詳加注意,動物用藥品
皆應標示有製造或輸入許可字號足供辨識,然寵物用品(包含洗毛精、除蚤項圈等)於包裝或標籤登載具有治療、
預防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等字樣者,亦可能即為動物用藥品,同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範疇。為維護寵物用品店
及動物用藥品經營秩序,保障寵物之健康及用藥安全,將加強寵物用品相關業者之宣導訪查工作。
備註: (目前只有搜尋到台北市的申請資料、其他縣市因應法令是比照辦理或請自行到以下"政府官網"看第三個LINK)
如何在臺北市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一、至「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
https://www.e-services.taipei.gov.tw/
),點選「業務機關」-「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寵物業許可登記」-「書表範例與流程圖」,即可取得相關書表與規定。
二、直接連結至該項服務之網址(
https://www.e-services.taipei.go
... m&s_uid=011136#)再點選「書表範例與流程圖」,
取得相關書表與規定。
三、至臺北市動保處網頁(
http://www.tcapo.taipei.gov.tw
)之線上服務申請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動物保護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一、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二、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
四、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證之變更申請、懸掛處所、
推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之製發、配帶出示、停業、復業或歇業之申報、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資格、訓練、營業場所之環境、
設備、藥品之儲存、運送、操作或登錄、告知義務、不良反應案例通報或販售資料提供之規定。」
贊助商家普遍都有實體鳥店面來說的話表示早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上資訊目前是針對全省"三百多家店面"查緝
不過內文也有提及到"關於寵物用藥"問題、私人調配販售者這點是否屬於違法之情事?很明顯的答案呼之欲出。
===以上資料來源/換物網首頁標題內文含動保法令新聞和網站/至於是否會從論壇找大中小型繁殖戶鳥友們這...不要問我===
作者:
apple1976
時間:
2013-3-9 14:55
看個文還要付10金錢.........................不會吧!
作者:
lazy_joy
時間:
2013-3-9 16:15
本帖最後由 lazy_joy 於 2013-3-9 16:17 編輯
看個文還要付10金錢.........................不會吧!
apple1976 發表於 2013-3-9 14:55
以上內文也包含申請跟罰鍰整理等彙整資料並非全文copy方式分享
只是連續被移動分類到; 心情分享、D賽笑話區
---那此帖遲早也是會沉---
本人養鸚鵡從沒刻意繁殖 我還是過年前才幫虎皮們放巢箱
其他包含私人個體繁殖戶是否會影響到 這道時被罰的是'真的新台幣'
既然第一個回應的鳥大有所建議
那本人修改一下!如果對您所謂'動保修法'只是'一篇文字'的話
---反正我最多鳥寶有喜訊最多換水本人鳥口不多並非繁殖戶---
歡迎光臨 SOE 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 (http://soe-parrot.com/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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