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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它類文章] 沒收訂金是否違法?內有相關民法.案例 [打印本頁]

作者: 嗚吉    時間: 2013-2-24 16:10     標題: 沒收訂金是否違法?內有相關民法.案例

請問
從事婚禮攝影的影像工作者。客戶已付訂金3000元卻在約定服務日期3天前政策變更。導致影像工作者約定服務日期當日的損失(因婚攝工作皆多日或多月事先排定)。這樣的情形是否可以没收客戶預付的訂金。若沒收客戶的訂金是否違法。(煩請告知訂金沒收的相關法令)

按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又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查客戶已付訂金3000元,依上開民法第248條規定,雙方契約已經成立,如客戶未在約定服務日期履約,且影像工作者亦未同意延期者,即應屬「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則依上開民法第249條規定,應可没收客戶預付的定金。
作者: agnes6263    時間: 2013-2-24 16:48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緻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沒規定者,依習慣法,若無,依法理!  沒履約---習慣上就沒收訂金呀~
除非在訂契約時,白紙黑字有但書~~~
作者: 劉曜瑋    時間: 2013-2-24 17:06

有契約為證,當日若乙方無法履行契約者可沒收定金,若甲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者,應退還定金,若雙方無立契約書者,不得沒收乙方定金,其餘看法令為主,參考,參考
作者: 天地鳥禽    時間: 2013-2-24 17:17

客戶已付訂金3000元卻在約定服務日期3天前政策變更。賣方契約有定規定不得變更時間嗎!!如無那賣方又不接受變更時間!!!那就表示賣方不接此工作了!!!
作者: 絕色美女    時間: 2013-2-24 17:19

正常是可以的....
但業者也可彈性處理....客戶如是臨時有事以致當日無法履行,且有電話通知擇日再拍時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是上述情形雖業者未同意延期,您可試想看看,人有時也會有不便之處,有時互相體諒反而有助往後業績之成長,反之如是態度過於強硬有可能會影響日後的業績,如是因區區幾千塊提告或要求民事調解,有時反而賠更多,因為時間就是金錢,算算往反之油資、工時或提告之林林總總的費用,您也討不到什麼便宜....有時處理事情的手腕圓滑一點,日後或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也說不定。
但是如果是客戶無法履行契約時,定金可不退.....但有些業者為了不傷雙方和氣還是會退還...至於如何處理才恰當那就見人見智了.........以上屬個人言論如有不合,看看就好。
作者: 嗚吉    時間: 2013-2-24 18:04

賣方沒收訂金的權利


正式買賣合約中一般都規定:
       
若買方違反合約,賣方有權沒收買方的訂金。


該條款的效力:
         賣方能否保證該條款的權利能夠實現呢?
         若買方不甘被賣方沒收全數訂金而向法庭申訴時,賣方只能就此事宜請求法庭的判定時,眾所週知,合約內賣方在買方違約時沒收訂金的權利是清楚註明的,但法庭一般不會只是根據條款的規定盲目予以執行,而是考慮合約中所訂的訂金具有何種性質。

若法庭判定,合約中所訂的訂金具有罰金Penalty的性質,則法庭不會執行該條款,只是重新考慮並確定賣方在該合約中實際損失是甚麼。若法庭判定,合約所訂的訂金具有合理算定損害賠償Liquidated Damages的性質,則法庭會判定執行該條款,賣方可沒收該訂金。

法庭在判定合約中所訂訂金具有哪種性質時,通常會考慮:-
         * 訂金數目的大小 *
         當訂金數額不超過買賣價的10%時,法庭一般會判定該訂金具有合理算定損害賠償性質。當訂金額超過買賣價的10%時,法庭會判定其具有罰金性質。

若訂金數目超過10%時,法庭在判定賣方應否有權沒收訂金全數時, 亦會考慮有關的買賣是否存有一些「特殊情況」(Special Circumstances)。

鑑於法庭拒絕執行合約中的「懲罰性條款」(PENALTY CLAUSE) 的原則,在樓價上升的情況下,買方若付出樓價10%的訂金和超過樓 價10%的訂金時可以出現下述一些怪現象:
               
若買方付出訂金為樓價的10%(合理算定損害賠償性質居多), 樓價在買方違約時上升,賣方雖沒有任何損失,但賣方仍可行使 其合約權利沒收訂金,法庭一般也不會干涉。

               
若買方付出訂金為超過樓價的10%(罰金性質居多),樓價在買 方違約時上升,若買方挑戰賣方沒收訂金的權利時,因賣方並無 任何實際損失,賣方可能需要退回所有訂金予買方。


怎樣通過合約條款保證賣方沒收訂金的權利?
               
有見於上述情況,賣方應盡量保持合約上的訂金為樓價的10%。

               
若有超過樓價10%以外的付款,應另擬條款將超過部分作為部分 樓價付款(Part Payment),避免將全部付款列為一項訂金。
作者: long0041    時間: 2013-2-24 18:06

鳥友們交易所交付訂金,幾乎都是賣方比較有利,買方變掛,没收訂金這當然很正常,賣方因故無法交出鳥寶,退還訂金,如果發現鳥有缺陷,或是當中有人出更高價,有的賣家會藉故不交鳥(小弟遇過),只退訂,這豈不合理,對買方也沒啥保障
如文: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緻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我是不懂法,但我同事在租房子時,付了訂金2000元,房東因有親戚也要租,他選擇了租親戚,直接拿4000元退了我同事,跟我同事說抱歉,這是他的問顕,所以退還雙倍訂金.
賣買雙方的人,都有好有壞,就像台語說的"抽獎時好運的得時鐘,壞運的得龍眼",雖然龍眼不多,雖小的時候嘛耶企賭到,所以關於訂金還是有一些思考的....空間,法律條文是怎麼規定的,我不懂,又不是學法,也沒讀過研究過,只是提出一點淺見供大家參考參考..
作者: 張老師    時間: 2013-2-25 10:28

舉一個我親身經歷
去年暑假已預定出國
所有款項已繳清
出發前突然接到父親過世的噩耗
與旅行社洽商
如退款:需扣除一些必要性的費用(約四成)
改變行程:補差額
後來實在是沒心情遊玩
由同事接洽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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