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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用短訊恐嚇~~請問該如何處分 [打印本頁]

作者: pain225    時間: 2009-7-16 16:42     標題: 用短訊恐嚇~~請問該如何處分

本帖最後由 pain225 於 2009-7-16 17:29 編輯

今天收到一位鳥友的恐嚇短訊~~
這很多鳥友都一定有收到~~~
請問管理員大哥們該如何解決~
要提告訴的話~需要我去辦理什麼事情嗎~
作者: ALIN    時間: 2009-7-16 16:53

原來不是只有我喔!!

你被恐嚇喔比我嚴重喔!
作者: ALIN    時間: 2009-7-16 17:01

哈哈!!補上了!!

還真的很怕..因為不怕就不算被恐嚇.阿忠老大.我下次不敢了!!!!!
作者: coffee8899    時間: 2009-7-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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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in225    時間: 2009-7-16 17:06

我目前沒說誰喔~~
我是想先知道處裡流程~再請對方來新營警察局瞭解他想跟我切磋切磋的定義是什麼
先確定它是不是恐嚇我~
作者: coffee8899    時間: 2009-7-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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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ffee8899    時間: 2009-7-16 17:1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pain225    時間: 2009-7-16 17:14

我想請問你是不是在恐嚇我~
請回答一下就好~在法律上較有依據
作者: alan158    時間: 2009-7-16 17:16


噓.....不要說話.被恐嚇....
好可怕
作者: pain225    時間: 2009-7-16 17:18

要是恐嚇的話~我就直接去告你較快~
不是的話~~還有很多空間可以談
作者: coffee8899    時間: 2009-7-16 17: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sammy    時間: 2009-7-16 17:24

只要會讓你感到害怕,或者讓你絕得生命受到威脅,都可稱為恐嚇
作者: 徐丕晃    時間: 2009-7-16 18:35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作者: 華仔    時間: 2009-7-16 18:49

世間本無事.何來自擾ㄓ.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作者: r3305li    時間: 2009-7-16 20:30

本帖最後由 r3305li 於 2009-7-16 20:40 編輯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 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必需遭恐嚇之人心生畏懼成才立該罪)。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如: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罪論斷)
作者: r3305li    時間: 2009-7-16 20:37

我目前沒說誰喔~~
我是想先知道處裡流程~再請對方來新營警察局瞭解他想跟我切磋切磋的定義是什麼
先確定它是不是恐嚇我~
pain225 發表於 2009-7-16 17:06

以文字「切磋切磋」告知於對造,尚難以恐嚇罪論斷。(各人見解,如有誤請指正)
作者: zk1588    時間: 2009-7-16 21:35

本帖最後由 zk1588 於 2009-7-16 21:46 編輯
以文字「切磋切磋」告知於對造,尚難以恐嚇罪論斷。(各人見解,如有誤請指正)
r3305li 發表於 2009-7-16 20:37


小弟也是這麼認為....不可以隨便告好玩的,提醒一下還有一條例叫誣告罪
作者: r3305li    時間: 2009-7-16 22:08

以本案為例,如提出恐嚇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亦不會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本案難科以該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人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形式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這亦同
作者: 鸚鸚有帶子    時間: 2009-7-16 22:3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jhe0126    時間: 2009-7-16 22:35

針鋒相對對大家都沒好處啦~~~
作者: 阿丹    時間: 2009-7-16 23:25

恩!!忠大有話好商量
       pain225也是
事情各有見解
希望 pain225大可以不要用法律告忠大
作者: ibm8200    時間: 2009-7-16 23:27

恩!!忠大有話好商量
       pain225也是
事情各有見解
希望 pain225大可以不要用法律告忠大
阿丹 發表於 2009-7-16 23:25
本日最中肯.大家都是愛鳥人
作者: q159753c    時間: 2009-7-16 23:38

本帖最後由 q159753c 於 2009-7-17 01:36 編輯

都是十萬惹ㄉ禍......
作者: pain225    時間: 2009-7-17 00:21

本帖最後由 pain225 於 2009-7-17 00:24 編輯

原來還是有人站在他那邊~
原來他所說的話不是恐嚇~
真是小弟才疏學淺~
順便一提只要我一提告~警察有權查扣伺服器主機~
我也不想這樣~~~~
這些話:嘴再賤就看著辨了~
你是在是白目仔你太不認識我了有機會切磋切磋

你去打聽一下我阿忠是什麼人,可以來挑戰我沒有關係

~原來這些話不是恐嚇
作者: pain225    時間: 2009-7-17 00:25

這個網路世界沒想到還是有人會站他那一方~~
真的是人性都變的~犯罪都可以合理化
作者: pain225    時間: 2009-7-17 00:27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必需遭恐嚇之人心生畏懼成才立該罪)。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如: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罪論斷)
r3305li 發表於 2009-7-16 20:30

不只我一個人收到短訊喔~~~
還有其他受到關心的鳥友喔~
作者: ALIN    時間: 2009-7-17 01:54

這些話:嘴再賤就看著辨了~
你是在是白目仔你太不認識我了有機會切磋切磋
你去打聽一下我阿忠是什麼人,可以來挑戰我沒有關係
  

這3句我也有!!
因為我不理會他前幾天的問候...哈哈
作者: admin    時間: 2009-7-17 02:24

~此文已鎖 將留做日後證據~
                    如有網友需提告的話~

另外 也請各鳥友把被恐嚇的短消息或信件留住 切勿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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