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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OHZISAN:您怎麼會對野生動物保育法.那麼精通?也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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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5# ohzisan
"針對102/1/8日修正野保法第24、36條一案回復,

林務局林國彰科長的在TOA回覆是:
『 野保法第36條的適用範圍:
1、所有野生動物之野外族群。
2、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


『野鳥』、『55條名錄』這兩種本來就需要主管機關許可,
修法後還是一樣要主管機關許可,"


所以新法裡野鳥的買賣還是需要主管機關許可...
這部分其實還是有不少鳥店或鳥友是違法的...

感謝大大分享許多~~~
不是鳥鳥壞,是你不懂鳥鳥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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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ohzisan
"針對102/1/8日修正野保法第24、36條一案回復,

林務局林國彰科長的在TOA回覆是:
『 野保 ...
吉吉吉 發表於 2013-4-10 13:33


再小小補充一下,
『野鳥』的法律術語應叫做『保育類動物的野外族群』。
除非不是『保育類動物』,
不然從野外抓回來的都是非法的行為。

至於店家都是合法的居多,
他們販賣的的是『人工飼養族群』。

新部落格網址:
http://ohzisan.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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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3# ohzisan


  "  1、所有野生動物之野外族群。"

大大...我想這應該有包括很多有賣"放生鳥"或野鳥幼雛的店家吧~~
以及私售自行補抓到的喜鵲幼雛.台灣藍鵲幼雛的鳥友....
這些都是野外族群...不是人工繁殖的!甚至台灣藍鵲也是保育類..
放生鳥這部分我倒是很希望政府嚴格取締的...最好是一鳥一罰..累計責罰無上限...
臺灣宗教放生實在太歪風...

至於台灣藍鵲.台灣八哥.喜鵲等總有人喜歡私抓來飼養的...
個人是覺得政府倒不如依國外管理保育類鸚鵡的方式介入...
開放合法認證過的繁殖場人工繁殖專供一般販售..並嚴格追蹤其後續管理..
再同時對捕抓野外族群的行為重罰取締....最好也是一鳥一罰..累計責罰無上限..
讓有需求的鳥友有合法管道取得..並降低對野外生態的影響..
這樣或許是比較好的方式~~~

不是鳥鳥壞,是你不懂鳥鳥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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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吉吉吉 於 2013-4-11 11:14 編輯

回復 45# ohzisan

大大...台灣藍鵲並沒有被除名喔!!你可以自行上農委會的網站查詢
台灣藍鵲只是保護狀況降為無危..但畢竟其為台灣特有種.
仍列為保育類等級III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鉛色水鶇.綠背山雀(青背山雀)]也屬此類
其他你講的[臺灣藍腹鷴.臺灣環頸雉.臺灣八哥.臺灣畫眉.八色鳥.鴛鴦.黃山雀]
則是保育類等級II珍貴稀有野生動物

再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
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
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
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
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清楚表示即便是一般類的野鳥的捕獵..也是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私自補獵販賣.飼養仍是違法喔!!


以上沒筆戰或攻擊大大的意思....
我也清楚三.四十年前相關法令未完備及生態保育觀念不清楚的情形..
在此只是將現行法令釐清....政府執法成效不怎樣是一回事..
但希望鳥友們能自我要求別誤觸違法事項或破壞生態環境~~~
大大便是大家的良好模範~~
感謝大大的討論~
不是鳥鳥壞,是你不懂鳥鳥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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