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2日收到瑕疵物品已傳訊息通知
但未獲回應,故於商家版面尋求解決之道。
因為我是花買新品的錢,雖然錢不多,但還是應該給我新品吧!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
※「物之瑕疵」就是指實體的物品,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如房子的軟硬體設施,或汽車、家電等等,摸得到、看得到或是吃得到之物,出賣人不能提供有瑕疵的東西。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