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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rrot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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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代鳥認證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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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19 01: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9 02:14 編輯

回復haselena鳥友.

次代認證是以一級以下的鳥種為目標的嗎(虎皮那幾種除外)
以目前常見的灰鸚.紅肩.塞內.金太陽.賈丁.p屬都是嗎?

範圍-由本會發文林務局詢問後.其認證範圍.林保字第0981614012號回復
(桃面情侶鸚鵡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鸚鵡 Melopsittacus undulatus.玄鳳鸚鵡 Nymphicus holandicus和玫瑰環頸鸚鵡Psittacula krameri),附錄一級台產次代.其認證條件為.親鳥進口證明正本中.12.Appendix NO./Soures為"D"者
註:D - 附錄 I 為商業目的而人工繁殖的動物及植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五十五條指定公告鳥種,本會不受理承辦.五十五條指定公告鳥種,下列網址查詢
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 ... 29&ctNode=631&mp=10
相關CITES規範,下列網址查詢
http://cweb.trade.gov.tw/kmi.asp?xdurl=kmif.asp&cat=CAT330

請問我的灰鸚是直接跟鳥友買的.現在如果要認證可以認證嗎?要準備什麼文件呢?

文件及流程請直接參考高山叢林版面.

如果可以認證,  
第一點:請問如果我被人抓到,  誰會傳喚我,  誰會對我的鳥罰款或銷毀?
第二點: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  我把認證卡拿出來後  就不會罰款或沒收鳥(或其他刑責嗎)
第三點:或者我被罰款或沒收鳥後 拿著這張卡可以得到完全的補償(有人會賠我錢或還我一隻鳥?)
第四點:還是拿了認證卡, 只是代表我跟公會買了保護,所以當我被抓到時,公會只會挺身出來幫我打官司 ,可是卻不保證可以不罰款或沒收鳥呢?
第五點:還是拿出認證卡之後  就完全沒我個人的事  變成是公會跟 抓我的人的事 呢

以上問題,昨日詢問
1.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並發函詢問.
初步共識,同上依林保字第0981614012號並由上述單位再次詢問林務局確認無違反野保法後,
如順利其後續將由該總隊進行各縣市分隊"教育訓練"並告知.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發函行政院中辦詢問.
無共識,該單位回復,走私問題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關聯.但本會仍具名函送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進行後續處理

綜上
一到五點回復,我仍不知認證既已排除野保法.檢察官會何法進行起訴.法官只相信證據.與林務局公函往返可證

或用最簡單的說明:
一.如認證為野保法範圍之內,其做法應為強制,且須授權. 以下例子為晃站討論區.
http://www.swingingbird.com/forum_reply.asp?Query=&ID=29481   
很清楚該例就是屬授權認證

二.如認證非為野保法所管,實在找不到相關例子,但有類似的提供參考,以下各位就會看得很模糊

舉例"紅龍"
這是保育魚類.但各位應可於水族館內見到公開買賣.為什麼?
水協有一認證制度.其做法與我們類似但較為容易執行
多數進口之紅龍皆有晶片.並加註於進口證明...............這一點跟鳥類貿易商於進口證明加註環號相似
那麼為什麼說容易執行? 因為紅龍魚幾乎沒有次代的問題.

那還會不會查呢?還是會...因為打在魚身上的晶片可以掃,總會有不合乎規定的
因此先前有說明過,查緝是不可抗拒,遇到皮的,他可以盡一切所能的找你碴.有辦法根治嗎?>>>很抱歉沒辦法
就像有鳥友飼養一級鳥種,也有進口證明正本,可是>>>cites環號居然跟內視卡上環號不同,??????
當然...查緝人員不要去對腳環沒事,法官不去對腳環也沒事

而我們問題正好與紅龍魚相反,查緝單位明顯知道台產鳥很多,
且合規定的就是一隻鳥一張證明且環號加註復印無效.所以就算商號內有進口證明,皮的一樣送你上到法院,
那cites又有沒有用呢?>>>這很明顯也是顆未爆彈

回歸認證問題.
排除了商機問題,大部份鳥友著重點還是在於法律效果.
但是實話告訴各位,既然認證已排除野保法,並只要會務沒有違法,如強辦55條內鳥種認證>>>一定包
不過關於這部份各位有反應公會繼續努力,有鳥友建議看是不是有國際的認證單位可協助或是如工業常用的sgs
這部份將持續做後續完備的處理,給接受認證的鳥友保障.

以下回復poipoi鳥友.

你以公會發言人的身份發言,到處宣導公會的非法源依據效力,確實構成詐欺背信及圖利之嫌,那我是不是要告黃先生您呢?
>>>我個人認為正好相反,假設我宣傳的是法源依據效力,這才是大問題,光parrots168的鳥公文就可以告發我了,不過要告也是農委會告我就是.至於詐欺背信及圖利...就扯得更遠了,也不知道怎樣去回復您的指正

若是我舉發您持有保育類鸚型目物種,並且疑似非法持有並飼養
>>>這句話建議修改,因為這是一切黑函飛天遁地的根源,您用"疑似",教壞了很多人.

簡單來說,公會此時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您其實也清楚,公會頂多出面幫你打官司,當你的法律顧問而已,實質上,能保護您什麼?
>>>那請問您覺得公會應該扮演什麼樣角色? 同我上述,總會有皮的,死要績效送你上法院的,那公會除了做您上面說的事外,還能做什麼? 請指教~

那我是不是該申請對該公會提出物種及人員名冊清查核考的動作呢?那是不是正好將這些飼養者給出賣了呢?
>>>誰都可以申請沒錯,但我請問您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這人員名冊清查核考的動作????
我想你也知道是要向本公會申請,有道理說公會的會務,你可以向其他單位拿資料嗎?最好其他單位會有資料.
如果認證的次代不是為了出口預備,連送農委會的手續都不用,再者就算你向農委會提出申請,他還是會發函到公會詢問,再來...鳥要出口,公會有必要將其原飼養者資料送上???傻了.問貿易商看有沒有這一回事;另請詳讀辦法中保密原則.除了警政單位有明顯的證據須要本會提供資料外,不給又能怎樣?你能告公會什麼?

說實話,我已經表明,您法律上專業我不敢造次,
但是...產業上問題解決方式不是靠法律就能進行處理,因為"法"是一番兩瞪眼,不是公會倒楣就是各位倒楣
就同您說的,"若是我舉發您持有保育類鸚型目物種,並且疑似非法持有並飼養"這也是人人可以~
所以,您有建議我個人歡迎您來電指教,我也回復了您文章內有?的問題

最後~~~~
"黃先生,再奉勸您一句,您還年輕,做錯事出面道歉,社會是有包容心,可以原諒的!
但是,您在玩火,您再持續下去,難保不造成下一次的稽查行動"


稽查行動,我已經說的很明白,是不可抗拒...除非稽查行動係針對公會,當然那也是公會的事,與其他鳥友無關
再者...您文章語意已經很清楚告訴了其他鳥友這東西的問題,再更白一點說明,不就是說養到台產次代鳥的就是在玩火了,實非我陷各位於不義,這沒辦法是事實~
至於年輕問題,我想年齡不代表什麼,重點應是我身處這產業是從我小學時父母擺路邊攤
開始

"擡面下的事硬是往上拱,行政機關的立場很簡單,他們要求自保,自然會有所行動!
別因為您個人的念頭而導緻更多無辜民眾可能陷入危機之中!"


1.行政機關立場是很簡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求自保???認證已經很明顯不關他事,請問他要自保什麼?要行動什麼?將認證鳥種通通列入野保法然後取締?...傻了早已經列入早有在查緝,,,不然您以為公會現在是在做什麼???

2.就我個人區分很清楚,什麼東西上檯面是對的,而什麼東西上檯面是不對的,當然會務執行並不是我說了算
既然鳥類商業公會已經成立,為何還要檯面下作業???如果成立目的是大搞檯面下作業,那才是讓產業陷入危機
當然就您的疑問,我的解釋是唯一會產生問題的就是排了認證之外的鳥種,但那就是野保法所作的規範...就像我上面說的一致,別提"法",他就是一番兩瞪眼,沒有空間可言~

3.認證有人支持有人反對,但我個人就很不清楚您的動機是什麼,一方面說了這東西不太合法,您用"疑似"我知道,一方面又說這認證會讓人陷入危機,那>>>那請問您感覺具體的狀態應該是如何???是維持現狀?但您又用疑似......真的不太明白~


4.最後,我明天去一趟東勢林管處詢問保警看看,相關的問題,明天晚上再說明了~
 樓主| 發表於 2009-8-19 01:5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單來說,公會此時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您其實也清楚,公會頂多出面幫你打官司,當你的法律顧問而已,實質上,能保護您什麼?
>>>那請問您覺得公會應該扮演什麼樣角色? 同我上述,總會有皮的,死要績效送你上法院的,那公會除了做您上面說的事外,還能做什麼? 請指教~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9 01:21



終於承認你们公會的次代鳥認證卡是廢紙一張了吧

先前還大言不慚的說 認證是農委會授權的是具法律效力的 可以讓大家養得安心 我看應該是說讓大家上法院上得安心吧(至於官司能不能贏又是另一回事了)

難怪poipoi大大說要告你時 你就跑得跟飛得一樣
 樓主| 發表於 2009-8-19 02:01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可以認證,  
第一點:請問如果我被人抓到,  誰會傳喚我,  誰會對我的鳥罰款或銷毀?
第二點: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  我把認證卡拿出來後  就不會罰款或沒收鳥(或其他刑責嗎)
第三點:或者我被罰款或沒收鳥後 拿著這張卡可以得到完全的補償(有人會賠我錢或還我一隻鳥?)
第四點:還是拿了認證卡, 只是代表我跟公會買了保護,所以當我被抓到時,公會只會挺身出來幫我打官司 ,可是卻不保證可以不罰款或沒收鳥呢?
第五點:還是拿出認證卡之後  就完全沒我個人的事  變成是公會跟 抓我的人的事 呢

以上問題,昨日詢問
1.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並發函詢問.
初步共識,同上依林保字第0981614012號並由上述單位再次詢問林務局確認無違反野保法後,
如順利其後續將由該總隊進行各縣市分隊"教育訓練"並告知.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發函行政院中辦詢問.
無共識,該單位回復,走私問題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關聯.但本會仍具名函送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進行後續處理

綜上
一到五點回復,我仍不知認證既已排除野保法.檢察官會何法進行起訴.法官只相信證據.與林務局公函往返可證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9 01:21


照你以上的回答來看
你一隻鳥收400的認證費 收得心安理得嗎?
這種完全沒認何法律效力的認證卡跟廢紙有什麼不一樣? 連這樣的廢紙一張都要賣400 真是夭壽喔~~~~~~~~
發表於 2009-8-19 09: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aselena 於 2009-8-19 09:21 編輯

黃先生   感謝的回覆
然早知道您要這樣回覆我 我就不用這麼期待答覆了
您的回文 不是又拿哪個條例給我看  要不然就是叫我參考哪裡的資料
我是一般的民眾提問  不要弄得像某個公司單位在提問一樣  (制式化的文字)
小老百姓要的只要淺顯易懂的文字答覆  您回的內容 我還是無法很明白的了解

就像我問我的灰鸚可不可以認証  不就是可以或不可以二個答案嗎?  (又不是在問別人的..)

以上問題,昨日詢問
1.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並發函詢問.
初步共識,同上依林保字第0981614012號並由上述單位再次詢問林務局確認無違反野保法後,
如順利其後續將由該總隊進行各縣市分隊"教育訓練"並告知.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發函行政院中辦詢問.
無共識,該單位回復,走私問題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關聯.但本會仍具名函送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進行後續處理


以上您第一點說的意思是:
如果我把認證卡拿給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看.對方認為我的認証鳥種不是野保法裡規定的鳥種的話.那這個單位的總隊就會進行各縣市分隊"教育訓練"(是跟各分隊,教育說這個認証/鳥 已經不是違反野保法.所以不能罰或抓的意思,還是最後會來告知我,我沒事了的意思?看不懂!)
至於第二點的回覆,我更完全不明白,是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認為排除的鳥種以外都是走私的嗎?所以只要抓到就算拿認証卡給他們看.除了沒用以外.這個認証的鳥是否還是違反野保法這件事情,公會還要跟他們周旋到底?

說真的.一段難懂的文字,不僅無法解決疑問者心中的疑慮,反而造成字面上的另一種意思(看得人根本不明白您要表達的真正意思),這樣導致越來越多人有誤解,產生越來越多有疑問的人,然後您再回覆另一段難懂的文字,簡直就像沒完沒了的本土連戲劇一樣,
國中.高中不是有翻譯題嗎?不就是把難懂的文字變簡單嗎?真奇怪為什麼總是看不懂您的白話文

綜上
一到五點回復,我仍不知認證既已排除野保法.檢察官會何法進行起訴.法官只相信證據.與林務局公函往返可證

請問這個意思是指 :已認證的鳥種就不會是野保法裡面的鳥種嗎?所以當檢察官看到我的認證,他只是不會用野保法來起訴我的鳥,而是用另一個理由,而總歸一句,到最後他只是用不同的法條來起訴我,我怎麼都是會被起訴的嗎?
這樣我的另一個想法不知道對不對?如果鳥被抓到可以有五條起訴的條文(不知幾條.隨便舉例).那認證卡只可以抵掉野保法這一條.其他四條還是隨便檢察官選就對了?
這樣公會是否該為每條法規都發明一張卡.這樣才能一張卡抵一條文呢?
如果一張卡就抵全部的控訴..那不管是誰應該都會去買這張卡了吧!

當然...我是看不懂您的回文才自我做這樣的解釋的
如果有曲解的地方.還是請您再告知我一次好了.因為不是白話中的明白字句.我實在看不懂.

感謝您
發表於 2009-8-19 09: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olly 於 2009-8-19 09:51 編輯

haselena大,如同我之前說的一樣....
回文一大串.......可是重點在那?????有回等於沒回一樣!!!
可以請你白話一點嗎?? 不要又是一大串的條文和法律(如果那麼懂,早就當律師了).....

不然這樣問好了.....
當一大批員警來到你家,要查你所養的鳥類(可能有人檢舉),就在你拿出一堆在公會認証過的文件出來,鳥兒們會不會被查扣?警察有吃你那套嗎??
發表於 2009-8-19 13:19 | 顯示全部樓層
haselena大,如同我之前說的一樣....
回文一大串.......可是重點在那?????有回等於沒回一樣!!!
可以請你白話一點嗎?? 不要又是一大串的條文和法律(如果那麼懂,早就當律師了).....

不然這樣問好了.....
當一大 ...
Holly 發表於 2009-8-19 09:50


其實大家想知道的是,繳了保護費後是不是就安心了~~

拿錢總要辦事吧!只是我覺的最近有一個琉璃咬傷人的新聞~~就有人硬要說成藍喉了
那那真的會很難扯的清啦~~

看來以後只要養小鸚月輪卡美跟虎皮就好了~~
 樓主| 發表於 2009-8-19 23: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19 23:22 編輯

61# mountain

謊言被踢爆了
才要急著召開會議討論相關台產人工次代適法性及公會之認證適法性
不覺得太可笑了嗎 簡直是把認證的鳥友當成是傻子了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19 23:56 | 顯示全部樓層
踢爆???八卦周刊阿~
你這鳥公文能證明什麼?能證明公會發的認證卡無效嗎?
你不覺得你很可笑,以為拿了張公文就當成航空母艦在用,先搞清楚是小鷹號還是小雞號
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議題你覺得很好笑阿???你又知道公會發現什麼問題所以要召開聯合協調會議...
自作聰明.
我建議你再發一次文直接問.公會所核發的認證卡是不是無效,這樣會不會比較快阿~無聊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19 23:58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大家想知道的是,繳了保護費後是不是就安心了~~

拿錢總要辦事吧!只是我覺的最近有一個琉璃咬傷人的新聞~~就有人硬要說成藍喉了
那那真的會很難扯的清啦~~

看來以後只要養小鸚月輪卡美跟虎皮就好了~~ ...
Smart 發表於 2009-8-19 13:19


琉璃跟藍喉???

如有上到法院,法官還是會有認別鳥種的機制.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20 00:07 | 顯示全部樓層
haselena大,如同我之前說的一樣....
回文一大串.......可是重點在那?????有回等於沒回一樣!!!
可以請你白話一點嗎?? 不要又是一大串的條文和法律(如果那麼懂,早就當律師了).....

不然這樣問好了.....
當一大 ...
Holly 發表於 2009-8-19 09:50


我已經明白告訴各位,龜毛的硬要抓的就算你有進口證明正本,他還是要你拿檢疫證拿海關進口證明,不然沒用,那你怎辦?
問一下台灣所有貿易商,敢不敢做這保證,查緝單位一定認可這進口證明
這不是推託之詞,事實就是如此.
 樓主| 發表於 2009-8-20 00: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20 00:32 編輯
我建議你再發一次文直接問.公會所核發的認證卡是不是無效,這樣會不會比較快阿~無聊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9 23:56

哈哈哈 再發一次文 結果會不一樣嗎
若我得到的回函你覺得有問題 你幹嘛不敢自己發函去問看看呀
還要我再發一次函 你以為我跟你一樣吃飽撐著呀

還真說的理直氣壯咧
怎麼之前不談認證適法性問題

非要有人揭發事實才急忙想要亡羊補牢呀
希望別越補越大孔就好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20 00: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20 01:08 編輯
黃先生   感謝的回覆
然早知道您要這樣回覆我 我就不用這麼期待答覆了
您的回文 不是又拿哪個條例給我看  要不然就是叫我參考哪裡的資料
我是一般的民眾提問  不要弄得像某個公司單位在提問一樣  (制式化的文字)
小 ...
haselena 發表於 2009-8-19 09:18


我想應該這樣解釋

1.林務局保育科-為行政單位
2.內政部森警隊-為查緝單位
3.海巡署-為查緝單位

三者會聯合稽查.尤其是專案實施
那麼問題來了,查緝單位只對於勤務執行,
其他鳥種識別或是文件資料等等都是由林務局保育科負責,,,所以聯合稽查會有行政單位
再公會發函詢問海巡署及森警隊時,林務局保育科立場皆為不違反野保法說明.
然而今日到林管處時發現一問題,每個單位立場均不一致,但很奇怪的是都明白說明有沒有罪是法官的事...他們只是執行,而且是連同有進口證明的也是一樣送

ok.問題來了
那到底法官會怎樣判決???會用什麼罪名起訴???這就是認證制度其效力的重點所在,也等同於進口證明的效力所在.
在此各位的認知應該改變,不應該將重點放置於取締單位的認可
因為事實上,你也找不到任何認證制度不會有查緝,就連農委會的吉園圃認定都還是有人查,不是嗎?當然,這部份於9月3日的會議也會提出來討論看看>>>既然各位有此需求,我們也會極力爭取見卡無罪.

回歸問題重點,上了法院,公會自然需要為其認證所負責,各位也無需擔心上法院(如果是無可避免的狀態下),就算是與保育法無關的海巡署也要有證據才能說走私
例子:警察...口袋裡有1000塊,就是我搶來的嗎?...頂多用懷疑而扣留你~就我所講明遇到擺明找你碴的,扣留你你會很幹,但也沒有辦法.
那麼公會所有的公文能夠證明其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包含非法飼養41條
大致與進口證明意義相同,
如果這狀態還會被判有罪,原因1.申請不實,2.這法官真得很@#$#,而這兩種就是公會不敢保證100分的原因,因為都不是屬於可控制的範圍.

今天也電詢了科長,反映關於這部份問題,並基於協助立場,一同海巡,保警召開聯合協調開會,及部份受過取締的公會會員店.就是模擬聯合查緝時的狀態,我也會帶幾隻已認證次代到場,我就要看他們當立委面前是怎樣進行取締我,用什麼理由來取締我,全攝影下來,當場抓我那就認證無效,不抓我就是認證有效,我也懶的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問,又看一個單位推一個單位,說實話要的就是同各位所言,最好就是見卡有效.
~省得跑法院~

而有關於認證的疑問都希望在9月3日的會議後停止,謝謝各位~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20 01:19 | 顯示全部樓層
哈哈哈 再發一次文 結果會不一樣嗎
若我得到的回函你覺得有問題 你幹嘛不敢自己發函去問看看呀
還要我再發一次函 你以為我跟你一樣吃飽撐著呀

還真說的理直氣壯咧
怎麼之前不談認證適法性問題
非要有人揭發事實才 ...
parrot168 發表於 2009-8-20 00:23


若我得到的回函你覺得有問題 你幹嘛不敢自己發函去問看看呀
我從不覺得有問題,也沒有表示過這回文有任何問題
搞清楚是你覺得認證有問題所以你發文詢問,還揭發哩~拍電影阿?
適法性問題,何謂適法性請問?適的是什麼法?
公會認證辦法上面有寫是適野保法阿?你到底看過辦法沒有?
回文不是也告訴你不關野保法嗎?如果沒有適法你不早告公會了,犯得著在這囉嗦
要我發文,我能發文詢問某人是否腦殘嗎?別又自己跳進來,我沒說你腦殘
 樓主| 發表於 2009-8-20 01:22 | 顯示全部樓層
那麼公會所有的公文能夠證明其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包含非法飼養41條
大緻與進口證明意義相同,
如果這狀態還會被判有罪,原因1.申請不實,2.這法官真得很@#$#,而這兩種就是公會不敢保證100分的原因,因為都不是屬於可控制的範圍.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20 00:59

夭壽喔~~~~~

收人家400元的認證費後 竟說出這種不負責任的話
反正以後拿你們發的那張垃圾認證卡後 仍舊被判刑的鳥友們呀 公會會給你們的交代就是“這法官真得很@#$”
一切的錯都是政府的錯 絕對不是公會的錯 也絕對不是公會光收錢不辦事的錯
發表於 2009-8-20 01:25 | 顯示全部樓層
抱歉喔  小小疑問   這樣模擬不會很奇怪嗎  一般查緝都是無預警的不是嗎?哪來的立委?就好比你知道小偷要來家裏偷東西  所以先請警察在家裏看著   再大聲嗆小偷有種偷看看  不知道這樣比喻對不對?
 樓主| 發表於 2009-8-20 01:45 | 顯示全部樓層
就是模擬聯合查緝時的狀態,我也會帶幾隻已認證次代到場,我就要看他們當立委面前是怎樣進行取締我,用什麼理由來取締我,全攝影下來,當場抓我那就認證無效,不抓我就是認證有效,我也懶的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問,又看一個單位推一個單位,說實話要的就是同各位所言,最好就是見卡有效.
~省得跑法院~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20 00:59

唉呦 好厲害喔 連立委都來了
騙人沒見過立委嗎
有沒聽過狐假虎威這句話呀
我可以稱狐假虎威的人癟三嗎?別又自己跳進來,我沒說你癟三
發表於 2009-8-20 08:3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應該這樣解釋

1.林務局保育科-為行政單位
2.內政部森警隊-為查緝單位
3.海巡署-為查緝單位

三者會聯合稽查.尤其是專案實施
那麼問題來了,查緝單位只對於勤務執行,
其他鳥種識別或是文件資料等等都是由林務局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20 00:59

黃先生  謝謝您花時間答覆我的問題
這樣回覆的內容我就能理解了

以上看您回覆的內容,關於那三個單位,如您所說,如果他們真的要查您
您還是會被抓,一切的關鍵在於那個法官吧!至於法官根據的是什麼?
不就是法嗎?如果台灣對鳥類沒有修法認定..那不管做什麼..都還是會有罪的吧!
所以,光推次代認證卡,只是讓林務局覺得沒有違反野保法而已,
另外二個緝查單位無法認同認證卡的話,那光林務局認可也沒有用不是嗎?

雖然9月3日您要舉行的會議就是針對這幾個單位要取得共識
但參加會議的人.一定都是主管級的人.到最後會不會只有主管級和公會有共識
而下層級或分隊等的緝查單位卻還是在依法行動呢?


我認為,公會有公會的立場,鳥友有鳥友的立場
彼此相互體諒和支持,才是長久發展的根源不是嗎

我不知道鳥類公會和勞工公會的性質一不一樣
勞工公會追求的是勞工們的福利  所以遇到不公平待遇 是極力向政府單位爭取
鳥類公會會推行次代認證,我願意去相信也是想為鳥友謀福利才這麼做的(自身利益先不談)
但一項決策出來,不是該由此推行單位先去驗證其可行性,通過了.可以執行了,
然後才去大力推廣的不是嗎?

次代認證會有這麼多人表現出不贊同,是因為它沒有實際的案例可參考
如果公會可以先和個人戶(例如您本身)談好下去實驗,而且每次都是沒事的,
這樣自然不會有人對這張卡的作用性產生疑慮的
哪一個鳥友希望自己養的鳥被抓?哪一個鳥友希望自己因為這樣被罰?
如果一張認證卡,把卡拿出來後,法官是認定它的.
我想沒有一個鳥友不掏錢出來為自己的鳥寶買份保障.

您願意去試,至少讓我覺得您不再是空口說白話,該肯定的還是要肯定
但也像其他大大說的.既是模疑,其結果也不代表就是這樣
想必還要多多試試才行,就算抽樣調查,也不會只抽一個區吧!
發表於 2009-8-20 09:54 | 顯示全部樓層
就是模擬聯合查緝時的狀態,我也會帶幾隻已認證次代到場,我就要看他們當立委面前是怎樣進行取締我,用什麼理由來取締我,全攝影下來,當場抓我那就認證無效,不抓我就是認證有效,我也懶的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問,又看一個單位推一個單位,說實話要的就是同各位所言,最好就是見卡有效.
~省得跑法院~



這樣的戲碼會不會太爛了吧
還先找立委
擺明了就是要借用權力施壓
那以後鳥友出狀況
每次你都要找立委嗎


真是想錢想到瘋了
發表於 2009-8-22 02:5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有個疑問
萬一禽流感高病源又爆發了
那公會是不是首當其衝呢?
防檢單位會不會照著公會名冊去追查鳥友呢?
那這些鳥會不會被撲殺呢?
換個角度想 若是變成寵物合法化 不是比較重要嗎?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22 12:5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有個疑問
萬一禽流感高病源又爆發了
那公會是不是首當其衝呢?
防檢單位會不會照著公會名冊去追查鳥友呢?
那這些鳥會不會被撲殺呢?
換個角度想 若是變成寵物合法化 不是比較重要嗎? ...
artificial 發表於 2009-8-22 02:50


您好.

關於此問題,以下回復,如覺得無依據,可逕自詢問疾管局

如台爆發禽流感疫情.

您所顧慮點-照公會名冊去追查,後撲殺問題

回應-依疾病傳染防治法,鳥類,其爆發點如甲場,再如有乙點距甲場10km及丙點距甲場20km且皆位於同縣市內.
其法為,甲場必撲殺,乙場受檢測(確有病原才會撲殺),丙場無關聯;這是屬法規規範之.

再者-以公會立場.如真為禽流感爆發,為避免其疫情擴散,於情於理均應主動提供距爆發點10km範圍內飼主受檢.

以上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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