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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短訊恐嚇~~請問該如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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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9-7-16 16: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pain225 於 2009-7-16 17:29 編輯

今天收到一位鳥友的恐嚇短訊~~
這很多鳥友都一定有收到~~~
請問管理員大哥們該如何解決~
要提告訴的話~需要我去辦理什麼事情嗎~
28#
發表於 2009-7-17 02:24 | 只看該作者
~此文已鎖 將留做日後證據~
                    如有網友需提告的話~

另外 也請各鳥友把被恐嚇的短消息或信件留住 切勿刪除
因為 Discuz! 7.0.0 為顧及隱私 後台並無短消息的資料或內容可查詢  切記~





27#
發表於 2009-7-17 01:54 | 只看該作者
這些話:嘴再賤就看著辨了~
你是在是白目仔你太不認識我了有機會切磋切磋
你去打聽一下我阿忠是什麼人,可以來挑戰我沒有關係
  

這3句我也有!!
因為我不理會他前幾天的問候...哈哈
26#
 樓主| 發表於 2009-7-17 00:27 | 只看該作者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必需遭恐嚇之人心生畏懼成才立該罪)。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如: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罪論斷)
r3305li 發表於 2009-7-16 20:30

不只我一個人收到短訊喔~~~
還有其他受到關心的鳥友喔~
25#
 樓主| 發表於 2009-7-17 00:25 | 只看該作者
這個網路世界沒想到還是有人會站他那一方~~
真的是人性都變的~犯罪都可以合理化
24#
 樓主| 發表於 2009-7-17 00:2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ain225 於 2009-7-17 00:24 編輯

原來還是有人站在他那邊~
原來他所說的話不是恐嚇~
真是小弟才疏學淺~
順便一提只要我一提告~警察有權查扣伺服器主機~
我也不想這樣~~~~
這些話:嘴再賤就看著辨了~
你是在是白目仔你太不認識我了有機會切磋切磋

你去打聽一下我阿忠是什麼人,可以來挑戰我沒有關係

~原來這些話不是恐嚇
23#
發表於 2009-7-16 23: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q159753c 於 2009-7-17 01:36 編輯

都是十萬惹ㄉ禍......
22#
發表於 2009-7-16 23:27 | 只看該作者
恩!!忠大有話好商量
       pain225也是
事情各有見解
希望 pain225大可以不要用法律告忠大
阿丹 發表於 2009-7-16 23:25
本日最中肯.大家都是愛鳥人
21#
發表於 2009-7-16 23:25 | 只看該作者
恩!!忠大有話好商量
       pain225也是
事情各有見解
希望 pain225大可以不要用法律告忠大
20#
發表於 2009-7-16 22:35 | 只看該作者
針鋒相對對大家都沒好處啦~~~
頭像被屏蔽
19#
發表於 2009-7-16 22:32 | 只看該作者
事出必有因   要想想看有哪裡得罪對方  並改進  互相道歉 各退一步.  和氣生財啦!!
18#
發表於 2009-7-16 22:08 | 只看該作者
以本案為例,如提出恐嚇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亦不會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本案難科以該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人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形式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這亦同
17#
發表於 2009-7-16 21: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k1588 於 2009-7-16 21:46 編輯
以文字「切磋切磋」告知於對造,尚難以恐嚇罪論斷。(各人見解,如有誤請指正)
r3305li 發表於 2009-7-16 20:37


小弟也是這麼認為....不可以隨便告好玩的,提醒一下還有一條例叫誣告罪
16#
發表於 2009-7-16 20:37 | 只看該作者
我目前沒說誰喔~~
我是想先知道處裡流程~再請對方來新營警察局瞭解他想跟我切磋切磋的定義是什麼
先確定它是不是恐嚇我~
pain225 發表於 2009-7-16 17:06

以文字「切磋切磋」告知於對造,尚難以恐嚇罪論斷。(各人見解,如有誤請指正)
15#
發表於 2009-7-16 20:3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3305li 於 2009-7-16 20:40 編輯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 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必需遭恐嚇之人心生畏懼成才立該罪)。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如: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罪論斷)
14#
發表於 2009-7-16 18:49 | 只看該作者
世間本無事.何來自擾ㄓ.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13#
發表於 2009-7-16 18:35 | 只看該作者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12#
發表於 2009-7-16 17:24 | 只看該作者
只要會讓你感到害怕,或者讓你絕得生命受到威脅,都可稱為恐嚇
頭像被屏蔽
11#
發表於 2009-7-16 17:19 | 只看該作者
有什麼大事值得恐嚇你,乾淨一點最好了
10#
 樓主| 發表於 2009-7-16 17:18 | 只看該作者
要是恐嚇的話~我就直接去告你較快~
不是的話~~還有很多空間可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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