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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展示保育動物 負責人遭判刑6個月[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bcc//SIG=10n28ai03/*http://www.bcc.com.tw][/url] 更新日期:2011/08/19 18:55
台北市一家水族館,因為公開展示兩隻保育類蘇卡達象龜及一隻印度星龜沒有通報,遭人檢舉,經過偵辦,水族館負責人遭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北市動保處提醒,民眾私自飼養保育類動物沒有通報,已經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可處一到五萬元罰款,如果公開展示,則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林麗玉報導)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在去年11月30日,配合營建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羅東分隊,執行野生動物查緝行動時,查獲一起水族館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台北市一家水族館,聲稱不知名民眾拾獲保育類野生動物-蘇卡達象龜1隻及印度星龜1隻,送給這家水族館暫養、收容,而業者連同將這2隻保育類動物,和本身已經養了20多年的蘇卡達象龜1隻,一起放在店內飼養展示,遭北市動保處移送偵辦,台北市動保處保育組組長陳以詮說,經過8個月判決確定,水族館負責人遭判刑6個月,緩刑兩年,保育龜最近也執行沒入。
動保處提醒,民眾不得私自飼養保育類動物,必須通報主管機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也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果沒有經通報,就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已經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可處1萬到5萬元罰款,如果公開展示,則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20萬到100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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