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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寵物店 養寵物 市府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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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5 06: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開寵物店 養寵物 市府擬規範[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libertytimes//SIG=111deev6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url] 更新日期:2011/07/05 04:11
自由時報記者侯承旭/高雄報導〕飼養寵物成為風潮,高雄市擬立法規範開設寵物店需取得大樓管委會同意,民眾飼養寵物也需出具空間環境證明,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需強制繫繩戴口罩。

養寵物風氣越來越盛,卻也經常傳出寵物遭虐待或棄養,高市府正草擬「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未來將對於飼養寵物、販賣寵物有嚴格規範,以確保寵物的生命安全與尊嚴。

草案規定,寵物出生四個月內強制植入晶片,飼主必須出具確保寵物健康生長的環境證明,市府每三年進行複檢。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 需繫繩戴口罩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必須由七歲以上飼主陪同,且需強制繫繩並戴口罩,否則得由市府強制沒入。警察局將設專責窗口,處理動物保護案件;捕獸鋏非經許可不得製造、陳列、販售。

開設寵物店 須經大樓管委會同意

申請開設寵物店必須檢附大樓管委會同意,或周邊四鄰同意,否則不得開設;寵物除非醫療必需,不得作聲帶整型手術。

此外,沒入之寵物,其飼主需於十二天內領回,否則即由市府辦理認養或安樂死。申請認養寵物者,不得有虐待動物,或以動物從事賭博之前科。

高市動保處代理處長朱家德表示,高市草擬中的自治條例堪稱全國最嚴格,希望藉由嚴格的規範,讓動物生命與尊嚴獲得最多的保障,市府開放各界提供建言,評估後納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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