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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必需遭恐嚇之人心生畏懼成才立該罪)。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如: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罪論斷) r3305li 發表於 2009-7-16 20:30
恩!!忠大有話好商量 pain225也是 事情各有見解 希望 pain225大可以不要用法律告忠大 阿丹 發表於 2009-7-16 23:25
以文字「切磋切磋」告知於對造,尚難以恐嚇罪論斷。(各人見解,如有誤請指正) r3305li 發表於 2009-7-16 20:37
我目前沒說誰喔~~ 我是想先知道處裡流程~再請對方來新營警察局瞭解他想跟我切磋切磋的定義是什麼 先確定它是不是恐嚇我~ pain225 發表於 2009-7-1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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